单位迁移引发的劳动争议增多 仅约20%劳动者争得解除劳动合同补偿
52fw.cn 04-27 次遇见未来网北京4月24日电(记者 李盈盈)近年,由于部分企业迁移或外迁,工作地点变更,从而引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的数量有所增多。未来网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获悉,在二中院审理的单位迁移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半数以上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约50%的用人单位被法院判定担责,但依法获得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不足20%。
相关工作人员正向群众介绍就业维权方面的有关知识。 图片来源 焦作新闻网 李良贵 摄
依法获得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劳动者不足20%
记者获悉,2018年至今,二中院共审理涉单位迁移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142件。其中,超半数以上的劳动者均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是,依法获得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仅不足20%。
2017年9月,北京某公司的生产部迁移至河北省霸州市,并向包括赵某等在内的21名生产部员工发布生产部迁移通知,并告知员工自2017年9月5日起至该地点上班,原有管理模式及薪资福利保持不变。若有未按规定时间到岗者,视同员工自行提出离职,公司不给予任何补偿。赵某等21人未按上述迁移通知的要求到新地点上班。2017年9月11日,赵某等21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提出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等多项诉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向赵某等21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
经过法院的两次审理,法院均认为用人单位未依照律规定履行法定程序,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不利后果。
据法官介绍,有超过30%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因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而未能获得支持;其余劳动者则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仅有少数的劳动者的主张依法获得支持。
同时,仅少数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大部分劳动者依法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在所有案件中,用人单位选择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仅占20%,解除的理由主要为企业迁移后劳动者如拒绝到岗则构成旷工或自动离职。此类案件中,大部分劳动者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均获得支持;但也有少量劳动者因在用人单位实施迁移前就拒绝提供劳动而未能获得经济补偿。
管理不规范成为用人单位败诉主因
法官介绍说,用人单位管理不规范,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理迁移事宜成用人单位败诉的主因。
从审理结果看,近半数用人单位被判担责,其主因在于用人单位在处理迁移事宜时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存在管理不规范或落实“劳动基准”和社会保险相关规定不到位的情况。如有的用人单位在发生迁移情势后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有的用人单位不按法律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有的用人单位直接迁移设备后要求劳动者到新工作地点上班;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