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股票期权范文经纪合同范本和风险揭示书
52fw.cn 04-18 次遇见新浪财经讯 1月9日消息,今日证监会[微博]发布会宣布证监会批准上交所[微博]开展股票期权交易所试点,试点范围为上证50ETF期权,正式上市时间为2015年2月9日。同时,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股票期权试点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和《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以下为发布通知和文件全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股票期权试点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和《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
上证发〔2015〕11号
各期权经营机构和相关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期权经营机构开展股票期权试点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和《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上述示范文本和必备条款,自行制定《股票期权经纪合同》和《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并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的规定,制定股票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关工作制度,充分告知投资者主要风险,特别要使投资者了解股票期权交易与证券现货交易、期货合约交易的差异,切实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教育工作,并且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和检查投资者对股票期权风险的认知程度,持续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教育工作。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期权经营机构可以与投资者签署《股票期权经纪合同》和《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经纪合同示范文本
2.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五年一月九日
附件1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经纪合同
示范文本
目录
投资者须知. 2
经纪合同示范文本. 6
第一章声明与承诺. 6
第二章开户. 9
第三章交易委托. 12
第四章结算. 16
第五章行权. 21
第六章风险控制. 26
第七章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34
第八章免责条款与争议解决. 36
第九章其他事项. 38
合同附件一 开户申请表. 39
合同附件二 佣金收取标准. 43
合同附件三 股票期权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 44
一、投资者需具备的开户条件
投资者应是具备从事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自然人申请开户时须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投资者须以真实的、合法的身份开户。投资者须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投资者须保证所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二、开户文件的签署
自然人开户的,必须由投资者本人现场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
法人、特殊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机构投资者开户的,应当委托代理人现场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委托代理人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应向公司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开户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资料。
三、投资者需知晓的事项
(一)知晓期权交易风险
投资者应知晓从事期权交易具有风险。投资者应在开户前对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做出客观判断,应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
(二)知晓期权经营机构不得做获利保证
投资者应知晓期权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是没有根据的,期权经营机构不得与投资者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三)知晓期权经营机构不得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
投资者应知晓期权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投资者也不得要求期权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权交易。全权委托指期权经营机构代投资者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四)知晓投资者本人须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投资者代理人是基于投资者的授权,代理投资者实施民事行为的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投资者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投资者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投资者负责,投资者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五)知晓期权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有关规定
为保障期权保证金的安全,投资者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权保证金存取的规定,应当确保将资金直接存入期权经营机构的客户保证金账户,期权保证金的存取应当通过投资者在期权经营机构登记的期权银行结算账户和期权经营机构的客户期权保证金账户之间转账办理。
(六)知晓期权保证金账户和结算资料的查询网址
投资者知晓其期权保证金账户和结算资料的查询网址为:()或者()(二者选其一)。
(七)知晓从业人员资格公示网址
有关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进行查询。
(八)知晓应当妥善保管密码
投资者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交易密码、资金密码、期权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密码及其他与期权交易相关的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视为投资者本人的操作,投资者必须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
(九)知晓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异常交易、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规定
投资者应当知晓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自买自卖、频繁报撤单及其他异常交易行为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有关规定。
#p#分页标题#e#投资者违反上述规定,经期权经营机构提醒、劝阻、制止无效时,期权经营机构有权采取提高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拒绝投资者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投资者承担。
(十)知晓从事中间介绍业务( )公司的有关规定
( )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权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协助( )公司向投资者提示风险;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 )公司不得代理投资者进行期权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 )公司、投资者收付期权保证金,不得代投资者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投资者开展期权交易的合约及保证金账户进行期权交易,不得代投资者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不得为投资者从事期权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
(十一)知晓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应当知晓不得利用期权账户从事洗钱活动,知晓期权经营机构作为金融机构承担反洗钱义务,投资者应积极配合期权经营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风险等级划分、账户实际控制关系申报等。
投资者存在洗钱行为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知晓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期权经营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行业自律机构的业务规则的各项要求,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价。评价结果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投资者的获利保证。
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要求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交易,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权交易结果与履约责任。
以上《投资者须知》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甲方: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经纪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
乙方: (期权经营机构法人)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交易经纪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声明与承诺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期权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期权经纪业务资格;
2、乙方具有开展期权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期权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不接受投资者的全权交易委托,不对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不诱使投资者进行不必要的期权交易;
4、乙方承诺遵守本合同,按本合同为甲方提供期权交易经纪服务。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合法的期权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上交所及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禁止或限制其进行期权交易的情形;
2、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本合同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3、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风险揭示书》、《投资者须知》,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期权市场投资风险;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4、甲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交所及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遵守乙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和要求;
5、甲方承诺遵守本合同,并承诺遵守乙方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从事期权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甲方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上交所、中国结算、期权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权经营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四)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五)未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六)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不得从事期权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如果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p#分页标题#e#第四条 在本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甲方有义务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开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限制甲方的交易权限。甲方在开户时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向乙方更新。如因甲方未能及时提供更新信息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乙方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投资者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及其他反洗钱义务,甲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条 乙方应当在营业场所置备期权交易法律、法规、规章、上交所及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乙方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提供网上查询等方式供甲方查询乙方从业人员名册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甲方可以向乙方询问上述材料及其内容的含义,乙方应当予以必要解释。
第二章 开户
第七条 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以下简称合约账户)及期权保证金账户(以下简称保证金账户),须到乙方柜台办理。
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合约账户的,其合约账户对应的证券账户须同样指定在乙方并委托乙方托管、结算。
第八条 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应当依法指定合法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不得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代理开户。
第九条 甲方指定的代理人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甲方行为,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甲方如变更代理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确认。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以及变更通知上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
第十条 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申请开户前应当如实填写《期权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通过乙方根据要求进行的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第十一条 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申请开设合约账户及保证金账户时须出示下列证件,并按甲方要求如实填写开户申请表:
1、本人身份证件(包含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本人身份的法定身份证件,以下统称“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2、本人同名证券账户信息。
第十二条 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开设合约账户和保证金账户时须出示下列证件,并按照甲方要求如实填写开户申请表:
1、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及其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同名证券账户信息。
第十三条 甲方提供的开户材料完整,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乙方为甲方向中国结算申请配发实名合约账户号码,并为甲方开立保证金账户。
第十四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合约账户,仅用于期权合约的交易,不可用于证券现券交易或者存放证券现券。甲方合约账户未完成销户的,不得办理对应证券账户的转指定或者销户业务。
第十五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存放甲方用于期权交易、结算与行权交割等的资金。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期权交易进行前端控制、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第十六条 甲方开设合约账户与保证金账户时,应同时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以下统称密码)。甲方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随时修改密码。甲方必须牢记该密码。
甲方应当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码,并自定义和全权管理本人的密码。由于甲方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乙方根据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的有关规定,对甲方参与期权交易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如实提供用于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及开户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乙方根据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对甲方参与期权交易的交易权限进行分级管理。
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乙方根据其适当性管理综合评估结果、股票期权知识测试分数以及具备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核定甲方的交易权限。
第十九条 甲方申请调高交易权限级别的,乙方根据上交所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对其进行综合评估。甲方申请符合条件的,乙方对其交易权限级别进行调整。
甲方申请调低交易权限级别的,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前以电子或者书面方式告知乙方。
第二十条 甲方提供的用于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乙方有根据认为甲方不再符合其交易权限对应的资格条件的,可以调低甲方的交易权限级别。
第二十一条 乙方核定、调整甲方交易权限级别的,由乙方在其柜台交易系统中设定或者调整甲方交易权限级别,并以书面形式与甲方确认。
甲方应当按照乙方核定或者调整后的交易权限进行期权交易委托。
第二十二条 甲方合约账户内持有持仓及存在未了结债权债务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办理合约账户的销户,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章 交易委托
第二十三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以乙方名义按照甲方交易指令为甲方进行期权交易,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甲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期权交易客户端、电话或书面等方式向乙方提交期权交易委托指令(以下简称交易指令)。甲方提交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上交所及乙方的相关规定。
甲方通过互联网下达期权交易指令(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甲方使用计算机、移动终端等设备并通过互联网,或者通过乙方局域网络向乙方下达交易指令,进行期权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二十五条 甲方下达交易指令,应当根据乙方确定的格式要求,填写以下内容:
(一)合约账户号码;
(二)期权合约编码;
(三)买卖类型;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类型与价格;
(六)上交所及期权经营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前款第(三)项所称买卖类型,包括买入开仓、买入平仓、卖出开仓、卖出平仓、备兑开仓、备兑平仓等。
前款第(五)项所称委托类型,包括普通限价委托、市价剩余转限价委托、市价剩余撤销委托、全额即时限价委托、全额即时市价委托等。
#p#分页标题#e#第二十六条 甲方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符合乙方以及上交所规定的要求。乙方电脑系统和上交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的委托,以及虽被接受但根据上交所业务规则被认为无效的委托,均视为无效委托。
第二十七条 甲方进行网上交易的,乙方交易服务器内的委托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甲方同意,乙方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为保证甲方交易的正常进行,乙方为甲方提供备用下单通道,当甲方不能正常进行网上交易时,可改作电话方式或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
第二十九条 甲方通过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应当与乙方约定身份认证方式(电话交易密码)。乙方受理甲方电话委托业务的电话号码为: 。通过乙方身份认证的交易指令视为甲方下达的指令。
第三十条 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乙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保留原始交易指令记录。甲方同意,乙方的录音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甲方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指令单的填写应完整、准确、清晰,并由甲方或者甲方指令下达人签字(及/或盖章)。
第三十二条 甲方进行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并填写委托单,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委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 甲方在使用非柜台委托方式进行证券交易时,必须严格按照乙方期权交易委托系统的提示进行操作,因甲方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 乙方有权审核甲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是否充足、合约标的是否充足、合约持仓是否充足、开仓数量是否超过持仓限额、指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交所及中国结算业务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甲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的指令。
甲方交易指令出现超越其交易权限、持仓限额或者保证金不足等情形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的指令。
第三十五条 甲方在下达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全部成交之前向乙方要求撤回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上交所全部或部分成交,或者按照上交所业务规则不能撤回的,甲方应当承担交易结果。
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错误执行甲方交易指令,除甲方认可的以外,交易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六条 甲方有权查询自己的原始交易凭证、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乙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三十七条 乙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或者网站向甲方提供国内期权市场行情、信息及与交易相关的服务。
乙方可以以举办讲座、发放资料及其他方式向甲方提供期权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
第三十八条 乙方提供的任何关于期权市场的行情信息、资讯、分析和培训,仅供甲方参考,不构成对甲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甲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能以根据乙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要求乙方对其交易亏损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甲方应当及时了解期权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交所、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并可要求乙方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乙方应予以解释,但甲方不得要求乙方为其作出期权投资判断或决策。
第四章 结算
第四十条 甲方同意,对于甲方的期权合约交易或者行权,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或委托结算参与人以其名义与中国结算完成集中结算,并由乙方办理乙方与甲方之间的期权结算,甲方不与中国结算发生结算关系。
甲乙双方发生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依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已经进行的结算业务处理及违约处理。
第四十一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甲方合约账户内的持仓,为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以乙方的名义为甲方进行交易所形成的持仓。
甲方对其合约账户内的期权合约行权的,通过甲方合约账户对应的证券账户进行合约标的的行权交割。
第四十二条 甲方在进行期权交易前,应当向乙方交纳足额权利金、保证金;乙方在行权结算的集中交割、交收前,应当向甲方足额收取其应付的合约标的和资金。
除上交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则另有规定或者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当向正常履行资金交收和合约标的交割义务的甲方交付其应收的合约标的和资金。
第四十三条 甲方同意,在清算交收过程中,由乙方或其委托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委托中国结算办理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合约标的及相关证券划转。
乙方应保证其向中国结算发送的合约标的及相关证券划付指令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甲方承担因其委托错误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权利,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直接损失:
(一)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被限制开仓或持仓合约被强行平仓的;
(二)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应收合约标的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的;
(三)乙方对甲方出现交收违约而导致甲方未能取得行权应获得的合约标的或资金的;
(四)乙方发送的有关甲方的合约标的划付指令有误的;
(五)其他因乙方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的。
#p#分页标题#e#第四十五条 甲方知晓并同意,期权结算业务中发生异常交易情形的,按照上交所、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则处理;期权结算业务中发生业务规则规定的现金结算情形导致甲方被实施现金结算的,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乙方对甲方的期权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甲方在交易日有交易、持仓或者出入金的,乙方应在当日结算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提供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供甲方查询。
甲方同意在没有交易、持仓及出入金时,乙方可以不对甲方发出交易结算报告,除非甲方特别要求。
第四十七条 乙方应在每日收盘以后,及时将甲方账户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发送给甲方;甲方应当及时接收乙方发出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
第四十八条 甲方可通过()或者()(二者选其一)登录前述查询系统。乙方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告知甲方登录查询系统的用户名及初始密码。
甲方应遵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查询系统登录密码。
第四十九条 乙方向甲方发送每日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等文件,或者上交所、中国结算根据其业务规则的规定调整期权交易的保证金标准、持仓限额以及其他相关标准,或者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调整期权交易的保证金标准、持仓限额以及其他相关标准的,甲方知晓并同意乙方同时采用期权交易客户端以及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方式通知甲方(注:请在选项前□内打√并填写有关内容,在非选项前□内打×,下同):
(一)发送每日交易结算报告:
□ 电话通知;
□ 短信通知;
□ 电子邮件通知;
□其他方式: 。
(二)追加保证金通知:
□ 电话通知;
□ 短信通知;
□ 电子邮件通知;
□其他方式: 。
(三)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
□ 电话通知;
□ 短信通知;
□ 电子邮件通知;
□其他方式: 。
(四)上交所、中国结算根据其业务规则的规定调整期权交易的保证金标准、持仓限额以及其他相关标准:
□营业场所公告
□ 电话通知;
□ 短信通知;
□ 电子邮件通知;
□其他方式: 。
(五)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调整期权交易的保证金标准、持仓限额以及其他相关标准:
□营业场所公告
□ 电话通知;
□ 短信通知;
□ 电子邮件通知;
□其他方式: 。
第五十条 甲方有义务及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持仓情况、保证金和权益变化,并妥善处理持仓,如果甲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 )分钟前向乙方提出,否则,视同甲方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甲方提出未收到交易结算报告的,乙方应及时补发。
第五十一条 甲方在交易日开市前未对前日交易结算报告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对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的确认。异议应由甲方本人或其授权的结算单确认人以书面方式(传真或当面提交)向乙方提出,乙方应当及时处理所收到的书面异议。
第五十二条 乙方或者甲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由变更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提出变更方负责。
第五十三条 甲方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甲方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出入的确认。
第五十四条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甲方的确认不改变甲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对于不符事项,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原始财务凭证及交易凭证另行确认。
第五十五条 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方式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的,乙方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异议时,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甲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第五章 行权
第五十六条 期权合约到期前3个交易日内,乙方应当采取期权交易客户端以及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方式逐日提醒甲方妥善处理期权交易持仓:
□ 网站公告
□ 营业场所公告
□ 电话通知;
□ 短信通知;
□ 电子邮件通知;
□ 其他方式: 。
第五十七条 甲方行权的,应当在规定的行权日内的行权申报时段向乙方提交委托指令,并应符合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的行权指令。
第五十八条 期权交割采取给付合约标的的方式进行,上交所或中国结算另有规定的除外。
#p#分页标题#e#第五十九条 甲方对认购期权行权的,应当在提交行权指令时向乙方提交足额的行权资金。甲方对认沽期权行权的,应当在提交行权指令时在证券账户中存放足额的合约标的。甲方未按时提交或存放足额的资金或合约标的的,乙方有权拒绝接受其行权指令。
第六十条 甲方被指派为认购期权被行权方的,应当在行权交收前在证券账户内存放足额的合约标的;甲方被指派为认沽期权被行权方的,应当在行权交收前向乙方提交足额的被行权资金。
第六十一条 根据上交所或中国结算的规定,行权交割采取现金结算方式的,甲方若为资金应付方,应当在行权交收前向乙方提交足额的资金。
第六十二条 甲方出现行权应付合约标的交割不足的,乙方按照上交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则的规定,以上交所或者中国结算公布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对甲方相应期权合约进行现金结算行权交割。但乙方根据上交所、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利用自有证券履行行权交割义务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除以下几种情形外,甲方出现行权应付合约标的交割不足的,构成行权合约标的交割违约:
(一)期权合约行权日遇合约标的全天停牌、临时停牌直至收盘,甲方对其持有的实值认沽期权提交行权申报,中国结算对其因合约标的不足未通过有效性检查的行权申报,按照上交所公布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
(二)期权合约交收日遇合约标的全天停牌、临时停牌直至收盘,对于甲方行权交割中应交付的合约标的不足部分,按照上交所公布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
(三)期权交易出现异常情形,根据上交所向市场发布的公告,对相应期权合约按照上交所公布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
(四)乙方认可的其他情形: 。
第六十四条 甲方构成行权合约标的交割违约的,乙方可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按照中国结算公布的价格,对甲方相应期权合约进行现金结算行权交割,并有权按照合约标的不足部分当日收盘价( )%的比例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二)自行决定利用自有证券,通过甲方证券账户履行乙方向中国结算的交割义务(乙方无需就此另行通知甲方),相应行权资金由乙方收取,不交付甲方。同时,乙方按照合约标的不足部分当日收盘价( )%的比例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第六十五条 甲方在行权交割中出现应交付的合约标的不足,其合约账户持有未到期备兑开仓合约的,相应备兑证券将被用于当日的行权交割。由此造成的备兑证券不足部分,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及时补足备兑备用证券或者自行平仓,否则乙方将对其实施强行平仓。
第六十六条 甲方出现行权应付资金交收不足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一)甲方构成行权资金交收违约。乙方按照应付资金不足部分( )%的比例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二)乙方以自有资金履行向中国结算的交收义务的,除向甲方收取前款规定的违约金外,乙方还按日向甲方收取乙方所垫付资金的利息。
(三)其他约定: 。
第六十七条 甲方出现行权资金交收违约但乙方未对中国结算行权资金交收违约的,乙方有权向甲方暂不交付不低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收合约标的。
暂不交付甲方的应收合约标的由乙方委托中国结算划付至乙方证券处置账户,甲方在(____)交易日内未向乙方补足资金本息的,乙方有权将证券处置账户内相应证券卖出,用于补足甲方欠付的资金本息和支付相关费用(含违约金),有剩余的在( )交易日内归还甲方。
上述情形下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六十八条 乙方进行相关证券处置时,有权自行选择处置证券的品种、数量,如处置证券的价格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甲方同意不以处置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格或者数量为由向乙方主张任何权益。
第六十九条 甲方行权资金交收违约并造成乙方对中国结算违约的,乙方有权将甲方相当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收合约标的指定为暂不交付合约标的并由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进行处置。相关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七十条 行权交收通知、行权资金的交收、合约标的交割及行权交收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上交所、中国结算的交收规则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甲方在此声明:( )同意( )不同意委托乙方进行协议行权。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协议行权的,按照以下约定办理:
1、由乙方代为发出行权申报的期权合约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由乙方代为发出行权申报的具体触发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由乙方代为发出行权申报的期权合约数量或其确定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乙方代为发出行权申报后告知甲方的具体方式及时间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为甲方发出行权申报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权结果,并履行合约标的交割、行权资金交收义务。
甲方可在乙方提供的期权交易客户端中设置或者更改委托乙方进行协议行权申报的具体事项。甲方设置内容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甲方设置内容为准。甲方撤回协议行权申报委托权限的,应当提前( )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告知乙方,或者在乙方提供的期权交易客户端中进行相应撤销操作。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七十二条 甲方可以以现金或者本合同规定的证券形式向乙方交纳保证金,用于期权交易的结算和期权合约的履行。
乙方根据中国结算及上交所的规定,确定甲方可以提交为保证金的证券品种、范围、折算率以及最高限额等事项,并以公告、通知或者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告知甲方,甲方应当遵守。
第七十三条 甲方以现金形式交纳的保证金(以下简称“资金保证金”)额度,与甲方以证券形式交纳的保证金(以下简称“证券保证金”)按照乙方规定的折算率折算后的额度合并计算。
第七十四条 甲方应当根据以下标准,及时、足额向乙方交纳保证金:
(一)合约标的为股票的,每张合约的维持保证金收取比例为:
1、认购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 。
2、认沽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 。
(二)合约标的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每张合约的维持保证金收取比例为:
1、认购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 。
2、认沽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 。
第七十五条 乙方按照以下标准,对甲方卖出开仓申报计算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并根据甲方保证金余额情况,对其卖出开仓及买入开仓申报进行前端控制。
(一)合约标的为股票的,每张合约开仓保证金计算比例为:
1、认购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 。
2、认沽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 。
(二)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每张合约开仓保证金计算比例为:
1、认购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 。
2、认沽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 。
#p#分页标题#e#第七十六条 甲方保证金余额少于卖出开仓申报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的,该卖出开仓申报无效。甲方保证金余额等于或者高于卖出开仓申报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的,该卖出开仓申报有效,乙方在其保证金数据中记减相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
甲方进行买入开仓时,其资金保证金余额少于买入开仓对应的权利金额度的,该买入开仓申报无效。资金保证金余额等于或者高于买入开仓对应的权利金额度的,该买入开仓申报有效,乙方在其保证金余额中记减相应的权利金额度。
第七十七条 甲方就其持仓合约构建组合策略的,乙方按照上交所及中国结算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应保证金。
第七十八条 乙方在期权保证金结算银行开设客户期权保证金账户,统一存放并管理甲方及乙方其他客户交纳的用于期权交易的资金。
第七十九条 甲方通过在开户申请表中登记的投资者期权银行结算账户向乙方在同一保证金结算银行开设的客户保证金专用账户转账,实现资金保证金的入金;通过将保证金从乙方客户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出至甲方投资者期权银行结算账户,实现资金保证金的出金。
甲方资金保证金的出入金方式应符合中国证监会、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以及保证金结算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条 乙方在中国结算开设股票期权客户证券保证金账户,统一存放并管理甲方及乙方其他客户交纳的用于期权交易的证券保证金。
第八十一条 甲方知晓并同意,存放在乙方客户证券保证金账户内的证券,作为乙方向中国结算提交的证券保证金,用于乙方期权结算和保证期权合约的履行。
第八十二条 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以及乙方作出的其他规定,将其普通证券账户内持有的证券提交为保证金。
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以及乙方作出其他的规定,向乙方提出证券保证金转出指令,申请将其提交的证券保证金转出至甲方普通证券账户。
乙方可以根据上交所及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对甲方转出证券保证金的条件作出规定,并以公告或者通知的方式告知甲方。
第八十三条 甲方应当保证其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证明。
甲方对其所做的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负保证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甲方可以通过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或者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网站()查询期权保证金相关信息。
第八十五条 甲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甲方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乙方不得挪用甲方保证金:
(一)依照甲方的指示支付可用资金;
(二)为甲方交存保证金;
(三)为甲方支付期权合约权利金;
(四)为甲方支付期权行权交收价款或者甲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五)甲方应当支付的佣金、费用或者代扣税款;
(六)根据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以自有资金垫付甲方款项后,收回垫付的款项本息及违约金;
(七)根据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以自有证券通过甲方衍生品合约账户履行乙方行权结算义务后,收回相应的行权资金;
(八)转回利息收入;
(九)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p#分页标题#e#第八十六条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确定的比例交纳保证金。乙方有权根据上交所、中国结算的规定、市场情况,或者乙方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乙方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乙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八十七条 乙方认为甲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甲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甲方开仓。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或者拒绝甲方开仓的通知单独对甲方发出。
第八十八条 乙方应当对甲方期权保证金账户的有关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为保障甲方保证金的安全,甲方同意乙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要求,向期权保证金安全存管机构报送甲方与保证金安全存管相关的信息。
第八十九条 甲方保证金不足乙方规定标准的,乙方将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甲方发出平仓通知。甲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 )时( )分前立即自行平仓。甲方未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乙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对甲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
第九十条 乙方因甲方保证金不足实施强行平仓时,按照下列原则执行平仓:
1、选择平仓合约的原则: 。
2、执行时间、申报价格和方式: 。
第九十一条 当甲方备兑开仓持仓的备兑证券不足时,乙方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甲方发出平仓通知,甲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后( )时( )分前立即补足备兑证券或自行平仓。甲方未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追加备兑证券或者自行平仓的,乙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对甲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甲方备兑证券足额。
甲方备兑开仓持仓在存续期内出现备兑证券不足的,乙方可以按备兑不足期权合约数量锁定甲方保证金账户内相应保证金。
第九十二条 乙方因甲方备兑证券不足实施强行平仓时,按照下列原则执行平仓:
1、选择平仓合约的原则: 。
2、执行时间、申报价格和方式: 。
第九十三条 乙方根据上交所的持仓限额规定,对甲方未平仓合约数量进行管理。乙方核定甲方的持仓限额标准为:
1、对单个合约品种的权利仓持仓限额为上交所公布的相应持仓限额的()%;
2、对单个合约品种的总持仓限额为上交所公布的相应持仓限额的()%;
3、对单个合约品种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上交所公布的相应开仓限额的()%。
乙方据此对甲方的开仓及持仓情况进行前端控制。乙方可以根据上交所公布的持仓限额标准以及甲方实际情况,不时调整甲方的持仓限额标准,并以书面方式或者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告知甲方。
第九十四条 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乙方核定其持有的权利仓对应的总成交金额限额(以下简称买入金额限额)为下述金额中较高者:
1、甲方证券账户持有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融入的证券和资金)的10%,即( )元;
2、甲方证券账户过去6个月日均持有沪市证券市值的20%,即( )元。
乙方据此对甲方买入开仓并持仓情况进行前端控制。乙方可以根据上交所公布的标准以及甲方实际情况,调整甲方的买入金额限额标准,并以书面方式或者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告知甲方。
第九十五条 当甲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持仓限额规定时,乙方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甲方发出平仓通知,甲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后( )时( )分前立即自行平仓。甲方未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自行平仓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甲方满足持仓限额要求。
因上交所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等原因统一降低持仓限额、乙方根据经纪合同约定对甲方的持仓限额作出调整或者甲方申请的持仓额度到期,导致甲方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持仓限额规定的,乙方不对甲方超出持仓限额的持仓实施强行平仓,但甲方在自行平仓直至满足降低后的持仓限额前不得再进行相应买入或者卖出开仓。
第九十六条 乙方因甲方超出持仓限额实施强行平仓时,按照下列原则执行平仓:
1、选择平仓合约的原则: 。
2、执行时间、申报价格和方式: 。
第九十七条 甲方知晓并同意,上交所、中国结算有权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甲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实施强行平仓。甲方不对上交所或中国结算根据业务规则规定执行的强行平仓主张权益。
第九十八条 乙方、中国结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或者本合同约定进行强行平仓时,甲方是直接责任人的,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并享有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由于市场原因导致乙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不是直接责任人的,由乙方先行向甲方承担相关损失,再向直接责任人追索,甲方应当提供必要协助。
第九十九条 乙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应当属于合理的范围。甲方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乙方主张权益。
乙方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过错的,除甲方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持仓,或者根据甲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乙方在采取本节规定的强行平仓措施后,应在事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甲方。
第一百条 甲方被上交所要求报告持仓情况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及时间要求,向乙方报告其持仓、资金以及交易用途等情况,并由乙方提交给上交所。
#p#分页标题#e#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履行报告义务,向甲方如实提供前款所列资料,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若甲方不提供或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其提供的信息虚假或不准确,乙方有权要求其及时补正。若甲方不按要求补正,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承担。
第一百〇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提高保证金、限制开仓、限制甲方期权合约账户全部或部分功能、拒绝甲方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
(一)甲方提供的资料、证件失效或严重失实的;
(二)乙方认定甲方资金来源不合法,或甲方违反反洗钱监管规定的;
(三)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甲方发生符合上交所异常交易认定标准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
(五)乙方应监管部门要求或者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上交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一百〇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须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〇三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上交所或者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发生变化,乙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本合同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乙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补充,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及在乙方营业场所、网站、期权交易客户端公告等方式向甲方发出,变更或补充合同于该合同发出( )日后生效。变更与补充合同生效之前,甲方有权与乙方进行协商。
第一百〇四条 除前条所述情况外,如需变更或者补充本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者补充合同。变更或者补充合同经乙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加盖乙方公章,甲方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变更或补充合同优先适用。
第一百〇五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上交所、中国结算的规则、乙方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期权交易惯例处理。
第一百〇六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经协商一致后解除本合同,合同的解除对已发生的交易无溯及力。
第一百〇七条 乙方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未在此期间内自行清理账户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新单交易指令及资金调拨指令,甲方应对其账户清算的费用、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一百〇八条 甲方可以通过注销账户的方式终止本合同。但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注销账户或者终止合同:
(一)甲方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收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二)甲方与乙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甲方与乙方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一百〇九条 乙方因故不能从事期权业务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甲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甲方同意,乙方应将甲方持仓和保证金转移至其他期权经营机构,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一百一十条 甲方、乙方终止合同的,甲方应当办理书面销户手续,签署《销户确认书》。
第八章 免责条款与争议解决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交所、中国结算修改业务规则或者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调整保证金、调整涨跌停价格、调整持仓限额、限制交易、取消交易、强行平仓等风险控制措施等导致甲方承担的风险或者损失,上交所、中国结算及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由于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及信息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乙方没有过错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上交所或者中国结算发生技术故障、重大差错等突发事件及其上交所、中国结算采取的相关措施,造成甲方损失的,上交所、中国结算及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非法登陆等风险的发生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乙方交易系统与上交所、中国结算的交易和结算系统的时间可能存在不一致。甲方通过乙方交易系统提交期权交易委托时,乙方交易系统时间仅供参考,实际申报、成交等时间以上交所交易主机的时间为准。乙方对交易系统显示时间的准确性及其与上交所、中国结算的系统时间的一致性不作任何保证,亦不就此承担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选择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 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 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其他事项
#p#分页标题#e#第一百一十八条 甲方不得利用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以乙方工作人员的身份活动,通过网上交易或其他形式开展期权经纪业务或其他活动。若因甲方过错而使乙方遭受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期权交易和交收的佣金。佣金收取按照双方约定的《佣金收取标准》执行。
甲方应当支付乙方向上交所、中国结算代付的各项费用及税款。
第一百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议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票期权交易风险揭示书》、《投资者须知》、《开户申请表》、《佣金收取标准》及其他补充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乙方执二份,甲方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签字: 授权签字:
(盖章)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开户申请表(自然人)
经营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证券公司 □ 期货公司
交易参与人类型 □上交所会员 □ 其他交易参与人
自然人开户申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业
国籍/地区 身份证号码 有效期限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是否从事过金融期货交易 是 否
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目的 保值 投机
指令下达人
姓名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资金调拨人
姓名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结算单确认人
姓名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客户投资者期权银行结算账户
户名(全称) 期权保证金结算银行名称(写明具体开户网点) 投资者期权银行结算账户账号 此账户是否开通银衍转账(Y/N) 此账户是否开通网上银行(Y/N)
声明:以上为本人登记的用于股票期权交易出入金的投资者期权银行结算账户,本人在期权经营机构的出入金均通过以上账户办理。
本人有能力承担因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而产生的风险,并保证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承诺遵守上交所及中国结算的各项业务规则,自愿承担股票期权交易结果。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客户开立账户必须提供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并保证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2.客户明确此份申请表是客户开户必备法律文件之一,保证以上填写内容属实,并在上述填写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期权经营机构。
开户申请表(机构)
经营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证券公司 □ 期货公司
机构开户申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营业执照号(正本) 税务登记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有效期限
经营范围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是否从事过金融期货交易 是 否
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目的 保值 投机 其他
开户代理人
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指令下达人
姓名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资金调拨人
姓名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结算单确认人
姓名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客户投资者期权银行结算账户
户名
(全称)
期权保证金结算银行名称(写明具体开户网点) 投资者期权银行结算账户账号 此账户是否开通银衍转账(Y/N) 此账户是否开通网上银行(Y/N)声明:以上为本机构登记的用于股票期权交易出入金的期货结算账户,本机构在期权经营机构的出入金均通过以上账户办理。
本机构有能力承担因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而产生的风险,并保证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承诺遵守上交所及中国结算的各项业务规则,自愿承担期权交易结果。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开户代理人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p#分页标题#e#1.机构客户开立账户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保证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客户开户,必须提供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其他经济组织资格的合法证件原件及与原件相一致的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证明、税务登记证等,并加盖公章);
2.机构客户明确此份申请表是客户开户必备法律文件之一,保证以上填写内容属实,并在上述填写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期权经营机构。
合同附件二 佣金收取标准
合同附件三 股票期权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
一、指令下达人
代理权限:委托 作为本人/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本人/单位下达交易及行权指令。
授权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留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二、资金调拨人
代理权限:委托 作为本人/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本人/单位下达资金调拨指令。
授权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留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三、交易结算报告确认人
代理权限:委托 作为本人/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本人/单位对交易结算结果进行确认。
授权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留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为了使客户充分了解上海市场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试点业务风险,开展期权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及其他期权经营机构(以下统称“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制订《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向客户充分揭示相关业务存在的风险,由客户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
《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期权业务的所有风险。客户在参与期权业务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协议条款,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期权业务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一、一般风险事项
(一) 提示客户在办理期权业务前,应当充分理解期权投资者应当具备的经济能力、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投资经历、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身体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业务。
(二) 提示客户在办理期权业务前,应当了解期权的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各类公告信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业务规则和各类公告信息以及期权经营机构的相关法律文件。
(三) 提示客户在办理期权业务前,应当充分了解期权业务的风险特点。期权不同于股票交易业务,是具有杠杆性、跨期性、联动性、高风险性等特征的金融衍生工具。期权业务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全部保证金。
(四) 提示客户期权业务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客户应当满足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期权经营机构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客户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规定对客户的综合评价结果,不构成对客户的投资建议,也不构成对客户投资获利的保证。客户应根据自身判断做出投资决定,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权交易结果和履约责任。
(五) 提示客户期权经营机构对个人客户参与期权交易的权限进行分级管理。个人客户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后,其期权交易权限将根据分级结果确定。期权经营机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自行调低个人客户的交易权限级别,个人客户只能根据调整后的交易权限参与期权交易。
#p#分页标题#e#(六) 提示客户在与期权经营机构的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如提供给期权经营机构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期权经营机构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否则,期权经营机构有权拒绝客户开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限制客户的交易权限。客户在开户时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向期权经营机构更新。如因客户未能及时提供更新信息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客户承担。
二、交易风险事项
(七) 提示客户期权合约标的由上交所根据相关规则选择,并非由合约标的发行人自行决定。上交所及合约标的发行人对期权合约的上市、挂牌、合约条款以及期权市场表现不承担任何责任。期权的买方在行权交收前不享有作为合约标的持有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八) 提示客户在进行期权买入交易时,可选择将期权合约平仓、持有至到期行权或者任由期权合约到期但不行权;客户选择持有期权至到期行权的,应当确保其相应账户内有行权所需的足额合约标的或者资金。持有权利仓的客户在合约到期时选择不行权的,客户将损失其支付的所有投资金额,包括权利金及交易费用。
(九) 提示客户卖出期权交易的风险一般高于买入期权交易的风险。卖方虽然能获得权利金,但也因承担行权履约义务而面临由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可能承受远高于该笔权利金的损失。
(十) 提示客户在进行期权交易时,应关注合约标的价格波动、期权价格波动及其他市场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由于期权标的价格波动导致期权不具行权价值,期权买方将损失付出的所有权利金;期权卖方由于需承担行权履约义务,因合约标的价格波动导致的损失可能远大于其收取的权利金。
(十一) 提示客户关注期权的涨跌幅限制,期权的涨跌幅限制的计算方式与现货涨跌幅计算方式不同,投资者应当关注期权合约的每日涨跌停价格。
(十二) 提示客户在进行期权交易时,应关注当合约标的发生分红、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份额拆分或者合并等情况时,会对合约标的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上交所将对尚未到期的期权合约的合约单位、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合约的交易与结算事宜将按照调整后的合约条款进行。
(十三) 提示客户关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合约标的停牌的,对应期权合约交易也停牌;当期权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或者涉嫌违法违规等情形时,上交所可能对期权合约进行停牌。
(十四) 提示客户在进行期权交易时,应当严格遵守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市场公告中有关限仓、限购、限开仓的规定,并在上交所要求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客户的持仓量超过规定限额的,将导致其面临被限制卖出开仓、买入开仓以及强行平仓的风险。
(十五) 提示客户关注期权合约可能难以或无法平仓的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当市场交易量不足或者连续出现单边涨跌停价格时,期权合约持有者可能无法在市场上找到平仓机会。
(十六) 提示客户关注组合策略持仓不参加每日日终的持仓自动对冲,组合策略持仓存续期间,如遇1个以上成分合约已达到上交所及中国结算规定的自动解除触发日期,该组合策略于当日日终自动解除。除上交所规定的组合策略类型之外,投资者不得对组合策略对应的成分合约持仓进行单边平仓。
(十七) 提示客户上交所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对结算参与人负责结算的衍生品合约账户的卖出开仓、买入开仓等申报进行前端控制。无论客户的保证金是否足额,如果结算参与人日间保证金余额小于卖出开仓申报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或者买入开仓申报对应的权利金额度的,相应卖出开仓或者买入开仓申报无效。
三、结算风险事项
(十八) 提示客户资金保证金与证券保证金的出入金方式及限制存在差异。客户向期权经营机构提交的证券保证金,将统一存放在结算参与人在中国结算开立的客户证券保证金账户中,作为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提交的证券保证金,用于结算参与人期权结算和保证期权合约的履行。
(十九) 提示客户其交纳的保证金将用以承担相应的交收及违约责任,结算参与人、期权经营机构代其承担相应责任的,将取得相应追偿权。
(二十) 提示客户期权交易二级结算中存在以下风险:客户未履行资金、合约标的交收义务,将面临被限制开新仓、未平仓合约被强行平仓、无法获得应收合约标的的风险;客户履行资金交收义务而结算参与人未向中国结算履行资金交收义务将导致客户面临被限制开新仓、未平仓合约被强行平仓、无法获得应收合约标的的风险;结算参与人(或期权经营机构)对客户交收违约而导致客户未能取得应收合约标的及应收资金的风险。
(二十一) 提示客户期权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在进行期权卖出开仓交易时,客户应当保证各类保证金符合相关标准;当保证金余额不足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否则,客户将面临被限制开新仓以及未平仓合约被强行平仓等风险,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客户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强行平仓的费用、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市场原因无法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
(二十二) 提示客户如果其保证金不足且未能在期权经营机构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自行平仓,或者备兑证券数量不足且未能在期权经营机构规定时间内补足备兑备用证券或者自行平仓的,期权经营机构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期权经纪合同的约定对其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如果由此导致结算参与人出现保证金不足或者备兑证券不足的,中国结算将根据业务规则的规定对结算参与人实施强行平仓,由此导致的费用和损失将由客户承担。
(二十三) 提示客户关注无论其保证金是否足额,如果结算参与人客户保证金账户内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自行平仓的,中国结算将按照业务规则规定对结算参与人采取强行平仓措施,有可能导致该客户持有的合约被实施强行平仓。
#p#分页标题#e#(二十四) 提示客户在期权交易时,期权合约及备兑证券存在被司法冻结、扣划等风险。提示客户进行备兑开仓时,存在因日终没有足额备兑证券导致备兑开仓合约被强行平仓的风险;在业务规则规定的情形下,备兑证券还将被提前用于已到期合约义务仓的行权交割。备兑开仓持仓存续期内,因司法执行、合约调整、被提前用于行权交割等原因导致备兑证券不足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客户将面临备兑开仓合约被强行平仓的风险。
(二十五) 提示客户如使用合约标的除权、除息情形下因送股、转增等公司行为形成的无限售流通股作为备兑证券,如行权结算时尚未上市的,将不可用于行权交割,不足部分客户须及时补足,否则将面临合约标的行权交割不足的风险。
(二十六) 提示客户在期权交易时,如果出现行权资金交收违约、行权证券交割不足的,结算参与人(期权经营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规定及期权经纪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客户收取违约金等。
四、行权风险事项
(二十七) 提示客户关注期权买方在规定时间未申报行权的,合约权利失效。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最后交易日为每个合约到期月份的第四个星期三(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提示客户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出现上交所规定的异常情况的,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日相应顺延,行权事宜将按上交所及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二十八) 提示客户应当熟悉期权行权的规则和程序,在期权交易行权时,期权合约数量、行权资金及合约标的不足将可能导致不足部分对应的行权为无效申报。
(二十九) 提示客户期权行权原则上进行实物交割,但在出现结算参与人未能完成向中国结算的合约标的行权交割义务、期权合约行权日或交收日合约标的交易出现异常情形以及上交所、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时,期权行权交割可能全部或者部分以现金结算的方式进行,客户须承认行权现金结算的交收结果。
(三十) 提示客户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时,合约标的应付方将面临按照上交所或者中国结算公布的价格进行现金结算而不能以实物交割方式进行行权交割的风险;合约标的应收方则存在无法取得合约标的并可能损失一定本金的风险。
(三十一) 提示客户如果到期日遇合约标的全天停牌或者盘中临时停牌的,则期权合约的交易同时停牌,但行权申报照常进行。无论合约标的是否在收盘前复牌,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到期日以及行权日都不作顺延。
(三十二) 提示客户在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有可能因期权合约交易停牌而无法进行正常的开仓与平仓。
(三十三) 提示客户当合约标的发生暂停或终止上市,上交所有权将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提前至合约标的暂停或终止上市前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