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30日原、被告签订 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原告以坐落于温源镇和平衔的房 地产作抵押,并于当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原、被告签订的借 款合同于2001年6月30日到期,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在 法定期间内向原告主张权利,也没有向原告主张行使抵押 权。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