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该赔偿?
52fw.cn 06-17 次遇见因保险公司出具保单所载明的保险期间,都是从某年某月某日0时起至某年某月某日24时止。投保人首次购买车辆进行投保以及脱保后的续保行为,都会导致车辆在一段时间内处于未受保险保护范围,如出现上述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呢?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包括: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其中该条第五项明确规定了保险合同还包括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因此,对于保险期间是在合同中有具体明确的约定,并非属于成立即生效的情形。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双方所达成的保险合同属于附期限的合同,因此,交通事故发生时间未在保险期间的情形下,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被保险人认为,保险合同中的“次日零时生效”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加重了被保人的义务,在未尽到明确的提示、告知义务的前提下,属于无效条款,合同中约定的保险期间无效,合同应当在成立时生效。
案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与李芹、谢强军、成都鑫德正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16)川01民终53号
基本案情:2016年3月4日18时10分许,谢强军驾驶川A×××33重型自卸式货车沿柏合镇村道从成环路方向至双碑村行驶,李芹骑自行车沿村道同向行驶,两车行驶至柏合镇二河村9组路段时,谢强军驾车在未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路上未靠右侧行驶,两车相撞,致李芹受伤。此事故经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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