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在质保期内维修承揽物的费用 一定由承揽人负担吗?
52fw.cn 08-26 次遇见原标题:定作人在质保期内维修承揽物的费用,一定由承揽人负担吗?
问题: 定作人在质保期内发现定做物存在质量问题,委托他人进行维修后,发生的维修费用,是否应由承揽人负担?此事因处理方法不同,结果会截然相反。
案例:博望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类似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主要案情为:原告A灯具公司,于都2012年2月为被告B置业公司定做一批霓虹灯,约定质保期为2年。质保期满后,B置业公司没有提出过存在质量问题,也没有付清全部承揽费,故请求B置业公司给付承揽费余款32359元。B置业公司辩称,2014年1月,霓虹灯出现部分灯管不亮等质量问题,B置业公司多次电话联系A灯具公司没有及时来维修后,即自行委托第三人C公司进行维修,花去维修费用19000元。请求扣除维修费用19000元后,仅同意给付剩余承揽费1335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承揽合同中,双方约定质保期为2年。在质保期内发现承揽物存在质量问题,定作人应履行告知义务,在约定的质保期内向承揽人提出质量异议,逾期未提出质量异议,应视为承揽物符合质量要求,定作人委托他人维修所发生的承揽费用应由定作人自行承担。鉴于承揽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经法院主持调解,A灯具公司自愿承担了132359元维修费用,B置业公司当庭给付了所欠其余承揽费2万元,双方纠纷全部了结。
该案的审理给人们的启示为:权利要依法维护。承揽物定作人或产品买受人在质保期内发现质量问题,一定要及时告知对方提出质量异议,且一定要保留好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否则,可能有道理却打不赢官司,无法真正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