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港:委托管理运营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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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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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托方):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集团”)
乙方(受托方):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p#分页标题#e#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进全省海洋港口一体化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沿海港口和义乌陆港的运营,发挥“5+1 ”港口布局和码头功能,统筹增强股份公司港口运营龙头功能,做大做强集团港口运营板块,进一步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同时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合同生效后,甲方每年年底支付管理费至乙方指定账户。
第四条 合同终止
1. 本协议至委托管理期届满时终止。
2. 双方确认,本协议有效期满前,如乙方通过重大资产重组等方式取得托管公司控股权,则自股权变更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乙方受托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监督及考核。
2.指导乙方行使管理权利,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3.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委托管理费。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委托管理运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
2.定期向甲方提交财务资料。
3.不得做出侵占甲方权利的行为。
4.负责代管公司的管理运营并收取管理费,不享有代管公司的经营收益。
第六条 违约责任
若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条款,须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协议变更的以变更后的协议为
准。
第八条 其他
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议约定或协商决定。
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委托管理运营服务协议》签字页)
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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