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某分行与某海运公司船舶营运乞贷合同纠纷一案
52fw.cn 06-25 次遇见案情简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以下称“甲方”)与某海运公司(以下称“乙方”)于2011年10月签署了《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乙偏向甲方乞贷人民币580万元,乞贷限期为三年;同日,乙方签署了《抵押合同》,约定乙方全部的名称为“某某” 号多用途船舶为此笔贷款举行抵押,而且管理了抵押权挂号;甲方与乙方的股东、法定代表人马某,万元,乙方也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于2012年6月和2012年12月别离归还了贷款本金50万元,至今尚欠贷款本金480万元。 
2013年3月下旬,乙方作为贷款抵押物的船舶产生沉船事务,导致抵押物灭失,故甲方依据贷款合同的约定2013年3月向乙方发送了《信贷营业催收通知书》,宣布贷款当即到期,要求其归还剩余贷款及响应利钱和用度。可是乙方收到通知后未与甲方接洽,甲方职员也接洽不到其相干职员。 
办案思绪及心得 
申请冻结对方产业,提告状讼, 并主张享有抵押物保险补偿金的优先受偿权,保障我方的正当权益。 
审理颠末: 
提供如下证据: 
1、《贷款合同》; 
2、建设银行存贷款凭据; 
3、《抵押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全部权挂号证书; 
5、《包管合同》; 
6、天津海事局迅速贯彻落实国务院带领同道对“某某”轮环境陈诉的指挥; 
7、沿国内河船舶保险单及批单; 
8、信贷营业催收通知书 
9、中国建设银行某分行明细分类账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告与第一被告签署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已到期终止; 
2、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当即归还原告乞贷本金人民币480万元; 
3、依法判令第一被告根据《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付出以上金钱自2013年3月28日至现实归还日发生的利钱、复利和罚息; 
4、依法判令第二被告负担上述金钱的连带还款责任; 
5、依法判令原告享有抵押物保险补偿金的优先受偿权; 
本案诉讼用度由第一、第二被告负担。 
裁判成果 
法院认为: 
1、涉案《贷款合同》以因抵押物灭失而到期; 
2、原告对“某某”轮的保险补偿金具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马某负担连带包管责任 
讯断如下: 
1、被告某海运公司于本讯断生效后十月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贷款本金480万元并付出上述金钱的利钱; 
2、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对“某某”轮的船舶保险金具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人马某对上述还款义务负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受理费与产业保全用度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