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与到岗时间不一 经济补偿从何时起算
52fw.cn 04-28 次遇见我与一家单位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但我的实际到岗时间是签约后7个半月。近日,劳动合同因到期而终止后,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表示从实际用工之日起,我的工作时间为2年4个半月,故只能按两个半月计算经济补偿金。而我认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为三年,无论我是否到岗都应当按三年计算,即单位应当按三个月支付。请问:我的观点对吗?
读者黄文娟
黄文娟读者:
你的观点是错误的,即你的经济补偿金应从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单位的做法并无不当。
劳动合同法第47条中的“工作的年限”,是指用工年限而非劳动合同年限。因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