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繁跳槽将影响个人信用?员工:还能不能愉快地跳了?
52fw.cn 05-02 次遇见人工智能朗读:
工会君,最近我在网上看到一条消息,说“跳槽将影响个人信用”,还有人建议“将跳槽纳入征信系统”…我就纳闷了,跳槽在职场中不是很正常的一件事么,为什么会和个人信用挂钩呢。从法律的角度看,跳槽其实是行使择业权的体现,我们来看看以下两个规定:《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工会君,最近我在网上看到一条消息,说“跳槽将影响个人信用”,还有人建议“将跳槽纳入征信系统”…我就纳闷了,跳槽在职场中不是很正常的一件事么,为什么会和个人信用挂钩呢?
静静,你有所不知,网上讨论的并不是偶尔一两次的跳槽,而是“恶意频繁跳槽”,也被叫做“职业碰瓷”。
工会君
静静
为什么“恶意频繁跳槽”也叫“职业碰瓷”,碰瓷不应该是敲诈勒索的行为吗?
其实这只是网上的说法,他们认为,“一些求职者短期内频繁换工作,合同,辞职后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又或者故意消极怠工,迫使公司解雇后,向公司讨要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因此,他们把这些行为称为“职业碰瓷”。
那么
频繁跳槽到底行不行?
“将跳槽纳入征信系统”是否可行?
今天我们就一起来讨论讨论吧!
01
跳槽是行使择业权的体现
大家都知道,跳槽其实就是换工作,本身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从法律的角度看,跳槽其实是行使择业权的体现,我们来看看以下两个规定:
《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
《就业促进法》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所以,劳动者选择哪种职业劳动,到哪个公司劳动,只要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都是行使择业权的体现。既然法律赋予劳动者这项权利,怎么可以通过与个人信用挂钩来限制跳槽呢?
02
“恶意频繁跳槽”与个人信用打勾存在认定困难
其次,如果将所谓的“恶意频繁跳槽”与个人信用打勾,会带来非常大的认定困难。
例如,公司如何证明员工是恶意的?员工多久跳槽一次才算频繁跳槽?这些问题恰恰是很难举证和量化的。
工会君
03
员工主张自身权益,单位不得侵犯
再者,以签订劳动合同为例,有无签订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如果员工拒绝签订,公司应当终止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员工拒绝签订,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员工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员工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主张自身权益,这种法定权益是任何个人、单位都不得侵犯的。
其实,换个角度想,之所以能让劳动者“碰瓷”成功,这恰恰说明了用人单位在管理上存在不足,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还是做得不够。
静静
工会君,这是不是意味着我们职工想跳槽就可以跳槽?
不是的,劳动者虽然有择业权,但也会受到一些限制。例如,用人单位如果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在服务期内,员工如果自愿离职,将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向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p#分页标题#e#而且,员工在跳槽时,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在试用期内,则提前三日通知。这是便于用人单位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工作,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员工如果说走就走,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工会君
其实,用人单位应该多想想怎么去留住人,而不应该想着怎么限制员工跳槽。比如,及时足额给员工缴纳工资、社保,按劳动法律法规给予员工休息休假,不强迫加班、多提供企业福利等等。只要企业保障好职工各项权益,充分信任职工宝宝们,这样才不会出现“恶意频繁跳槽”的情况。
各位职工宝宝跳槽前也要深思熟虑,充分做好职业规划,否则也会因频繁跳槽造成宝贵的时间浪费、错过升职机会等情况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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