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闽中南选实施问题考析
02-13 次遇见摘要:唐代的闽中地区与黔中、岭南地区一样,属于南选常制区。只是由于闽中南选的实施进程时断时续,与黔中、岭南等典型南选常制区有很大不同,这使得《新唐书》等典籍误以其为南选权置区。闽中南选的实施进程之所以时断时续,是因为唐中央曾对漳州的政区归属进行多次调整。当唐中央将漳州划属闽中时,闽中地区是南选实施区。但当漳州被划属岭南时,闽中地区便不再是南选实施区。因唐代的漳州曾在归属闽中、归属岭南间反复变动,闽中地区也在南选实施区与非南选实施区之间不断切换。
关键词:唐代;闽中;南选;漳州;选补使
为解决南方边疆地区守宰职务由豪酋世家世代把持的问题,唐中央曾制定、推广过一种因地制宜的特殊铨选制——南选。关于南选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学界已有不少精辟阐述。但总体上看,现有成果的研究地域侧重岭南、黔中,对闽中南选实施的探讨还很不深入。实际上,闽中南选的实施,与岭南、黔中等典型南选常制区,以及江南、淮南等典型南选权置区都不一样。对闽中南选实施进程的还原,能加深我们对唐代南方边疆职官制度变革的认识。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唐代闽中南选实施的原因、经过等问题给予详细考述,还请方家多多批评指正。
一、现有研究存在的不足
南选制度的制订和实施,一直为研究唐代南方边疆典制文化的中外学者所重视。日本学者中村裕一,中国台湾学者廖幼华,中国大陆学张泽咸、戴显群、王承文等时贤均发表过以唐代“南选”为研究主题的学术专论。在以上学者的研究中,涉及闽中南选的,主要有张泽咸的《唐代“南选”及其产生的社会前提》(后文简称《“南选”社会前提》),戴显群的《唐代的南选制度》(后文简称《南选制度》),以及王承文的《唐代“南选”制度相关问题新探索》(后文简称《“南选”新探索》)。
发表于1984年的《“南选”社会前提》是较早论及闽中南选的专文。该文在探讨岭南、黔中南选实施社会背景时偶尔提及闽中南选,认为朝廷在闽中等江淮以南未置羁縻府州地区实施的南选“只是临时性的措施”。此观点的提出,当是受《新唐书·选举制》“江南、淮南、福建大抵因岁水旱,皆遣选补使即选其人。而废置不常,选法又不著,故不复详焉”之记载的影响。但值得注意的是,闽中地区究竟是南选常制区还是南选权置区?传世文献记载并不尽一。与《新唐书·选举制》观点不同,杜佑在《通典·选举三》中明确强调闽中南选与岭南、黔中南选一样,都是因“郡县之官,不由吏部”才“以京官五品以上一人充使就补,御史一人监之,四岁一往”的。《通典》成书于唐代,比成书于宋代的《新唐书》更为可信。戴氏在述及闽中南选时,不应忽视杜佑《通典》中的观点。
发表于1998年的《南选制度》对闽中南选实施问题的阐述,较《“南选”社会前提》更为详尽。该文对唐代南选的实施流程给予较为细致地分析,不仅论及南选在岭南、黔中等南选常制区的实施情况,亦论及南选在江南、淮南等南选权置区的推行问题。《南选制度》采纳了《通典》的观点,将闽中地区归入南选常制区,该观点比《“南选”社会前提》中的观点更有说服力(详下)。但值得注意的是,《南选制度》将闽中南选与岭南、黔中南选放在一起讨论,忽略了对闽中南特殊性的探讨。另外,《通典》明确指出“郡县之官,不由吏部”是闽中南选实施的原因,但《南选制度》在分析唐代闽中南选实施原因时,仅从“闽人不乐北仕”“北人不乐仕闽”“民族成分复杂”“经济文化落后”等方面展开讨论,未述及闽中地区“郡县之官,不由吏部”的具体表现。因而总体上看,该文对闽中南选实施的探讨,尚难称切中要害。
发表于2013年的《“南选”新探索》是研究唐代闽中南选最前沿的学术成果。该文第四部分名为“唐代福建地区的南选问题辨析”,对闽中南选实施给予较为全面的阐释。《“南选”新探索》将闽中南选与岭南、黔中南选分开论述,着重分析了闽中南选较岭南、黔中南选在初行时间、实施背景和消亡时间上的不同,是学界首篇探讨闽中南选实施特殊性的专文,于闽中南选研究有开拓之功。该文虽对唐代闽中南选研究用功颇深,但亦存在某些不足,表现为:首先,在对唐代闽中南选定性方面,《“南选”新探索》仅围绕《通典·选举三》中的记载立论,并未分析《新唐书·选举制》记述闽中南选“废置不常,选法又不著”的原因,难以达到对该认识误区正本清源的目的。其次,《“南选”新探索》认为闽中南选的初行时间“应该是开元末年这两州(漳、汀二州)从岭南道正式划归福州都督府管辖之后”,其依据主要有二:其一,成书于开元二十七年(739)的《唐六典》在记载南选实施区域时未提及闽中,故其认为闽中南选初行时间应晚于开元二十七年。其二,《旧唐书·地理志》在论到漳州等闽中新立政区归属时,有“(漳州)旧属岭南道,天宝割属江南东道”之记载,《“南选”新探索》认为漳、汀二州是在隶属岭南道时开始实施南选的,因后来改隶江南东道的福州都督府,才使闽中地区转化为南选实施区。但实际上,漳州、汀州初置时,均与闽中地区的建、福等州一样,归同一都督府管辖,且闽中、岭南间的行政区划变动极为复杂,非一二次改隶所能概括。《旧唐书·地理志》对闽中新立州县归属的记载过于笼统,不足以作为立论依据。此外,虽然《唐六典》在记载全国南选实施区时未述及闽中,但《册府元龟·铨选部》所记大足元年(701)武则天颁布的南选敕文提及闽中地区的泉、建、福三州。这一切均暗示我们,《唐六典》关于开元二十七年闽中地区未实施南选的记载当另有所因。对南选初行闽中具体时间的探讨,尚存进一步深入的可能。再次,《“南选”新探索》虽然做到了从“郡县之官,不由吏部”出发探究闽中南选的实施原因,但在实际论述中,该文主要针对漳、汀二州是朝廷开“山洞”设置展开阐述,仅是提及“中古时期南方的‘山洞’‘蛮洞’往往都与土著豪族有关”,未找到豪族把持闽中政局的直接依据。受此影响,该文未能还原闽中南选的实施进程,亦未能探明闽中南选终结的具体标志。
总体上看,学界对闽中南选实施相关问题的认识在不断深入,但这并不能掩盖闽中南选尚存诸多待解决问题的客观事实。下试对闽中南选实施原因、初行时间、实施经过、终结标志等问题展开详细考述。
二、闽中南选实施原因暨初行时间
相关研究已指出,唐中央之所以在上元三年制定、推行南选制度,主要是因为在此之前,岭南、黔中地区已长期存在豪酋世家世代把持地方政局,即所谓的“郡县之官,不由吏部”问题。但此时闽中地区的职官任命情况,与岭南、黔中地区有很大不同。在南选实施之前,闽中地区长期维持着建(621年以后之建州或建安郡)、福(当618-619年之建安郡,619-621年之建州,623-711年之﹝前﹞泉州,711-725年之闽州,725年以后之福州或长乐郡)二州的行政建置规模。据《唐刺史考全编》所记唐廷对建、福(﹝前﹞泉)二州刺史的委任可知,在南选实施之前,闽中地区的职官任命权一直由中央控制,并未出现类似岭南、黔中地区的豪酋世家世代把持地方政局情况。因而在上元三年时,闽中地区并无实施南选的必要。
闽中地区何时出现“郡县之官,不由吏部”情况?当是在漳州设置之后。据典籍记载,高宗晚年“﹝前﹞泉、潮间蛮僚啸乱”不止,陈政、陈元光父子先后率兵平叛。陈元光平叛后为绥靖地方,向唐中央奏请于﹝前﹞泉、潮间新置一州。垂拱二年(686),朝廷因其请,割越州都督府﹝前﹞泉州漳浦、怀恩二县置漳州,并以陈元光为首任漳州刺史。相关研究指出,漳州初置前后的一百多年是陈元光家族祖孙数代开漳治漳一百多年。据《唐刺史考全编》,在贞元三年(787)张逊出任漳州刺史之前,漳州刺史职务多在陈氏家族内部传承,可见将漳州初置前后的一百多年视为陈元光家族开漳治漳的一百多年并不不可。按《闽书·君长志》朝廷命陈元光家族“仍世守刺史,自别驾以下得自辟置”之记载,似乎陈氏家族把持漳州政局乃朝廷授意。但实际上,陈氏后人多通过“自任事”,亦或当地耆老“数百人诣阙陈奏”的非正常方式承袭漳州刺史,表明陈氏家族把持漳州政局并非朝廷本意。
漳州设置之后漳州政局由陈元光家族世代把持,闽中地区便与岭南、黔中一样,出现了“郡县之官,不由吏部”情况,因而有了推行南选的实际需要。据《册府元龟·铨选部》,大足元年武则天颁布的南选敕文载曰:“桂、广、泉、建、连、贺、福、韶等州县,即是好处,所有阙官,宜依选例省补。”该敕文之记载表明,至迟至大足元年,闽中州县已与岭南州县一样有了“好处”与非“好处”的区别(黔中所有经制州均为非“好处”州)。这是否说明大足元年时的闽中已是南选实施区?答案是肯定的。下试对相关问题进行阐述。
先是,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南选不仅实施于岭南、黔中等南选常制区的经制州政区,亦实施于羁縻州政区。按羁縻州乃朝廷“即其(诸蕃及蛮夷)部落列置州县”,实行“以其首领为都督、刺史,皆得世袭”的血缘世袭制,则与血缘世袭制实施理念相悖的铨选制——南选,便不应推行于该类政区。王承文纠正了这一认识误区,并进而提出南选主要实施于非“好处”经制州的观点。虽然非“好处”经制州往往是“郡县之官,不由吏部”情形比较严重的地区,唐廷实施南选主要是为将铨选制推广至该类政区,但我们还不能仅凭此便下“南选仅实施于非‘好处’经制州”的结论。鉴真在尝试东渡日本时,曾于唐玄宗天宝八年(749)行经桂州(时称始安郡)。鉴真等人经停桂州期间恰值南选,《唐大和上东正传》记载此次南选盛况曰:“七十四州官人、选举试学人并集此州。”众所周知,自开元八年玄宗敕令“其岭南选补使,仍移桂州安置”后,桂州便是整个岭南五管实施南选的中心。按《新唐书·地理志》,岭南道包括广、韶等“好处”经制州在内,共有七十三经制州及一都护府(羁縻州数为九十二)。可见天宝八年集于桂州的南选参选人,不仅有籍贯非“好处”经制州者,亦有籍贯“好处”经制州者。即,虽然从选补使诠注视角来看,南选实施范围确实局限于非“好处”经制州,但若从选人来源来看,“好处”经制州与非“好处”经制州一样,均是南选实施的重要区域。
大足元年南选敕文中涉及闽中的“好处”州有泉(当622-627年之丰州,699-711年之武荣州,711年以后之泉州或清源郡)、建、福三州。实际上,泉州在大足元年称武荣州,福州即上文之﹝前﹞泉州,《册府元龟·铨选部》收录敕文中的州名称谓当经过后人改动。在大足元年,闽中地区除泉、建、福三州外,还置有漳州。按泉、建、福即为“好处”州,漳州自然是非“好处”州。大足元年的南选敕文,实际上表明唐廷已向闽中地区派遣选补使,令其诠注漳州的五品以下阙官,并上奏参选选人中可出仕五品以上官员者。而闽中地区参加南选的选人,即有籍贯非“好处”州漳州者,亦有籍贯泉、建、福等“好处”州者。因而武则天所下南选敕文表明,至迟在大足元年时,南选已推广至闽中地区。由此可见,朝廷在闽中地区推行南选主要是为解决陈元光家族把持漳州政局的问题,闽中南选并非“大抵因岁水旱”权置,而是与岭南、黔中一样,因“郡县之官,不由吏部”而实施。
综上所述,漳州设置后的官员任命不由中央,是唐廷将南选推广至闽中地区的最主要原因。《通典》关于闽中地区因“郡县之官,不由吏部”而实施南选的记载是正确的。闽中南选的初行时间当在垂拱二年之后,但不会晚于大足元年。
三、闽中南选实施进程暨终结标志
按闽中地区既是南选常制区,何以《新唐书·选举制》将闽中南选实施归因于“大抵因岁水旱”,并以“废置不常,选法又不著”称之?这当与闽中南选实施过程不甚连贯有关。下试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唐廷因漳州政局不由中央,将南选推广至闽中地区,自有其用意。但若将此时的闽中南选与岭南、黔中南选放在一起比较,便可发现两点不妥之处:其一,南选在岭南、黔中的实施均是以都督府为基本地域单位,而南选初推行至闽中地区时,闽中尚未置都督府,当时的泉(武荣)、建、福(﹝前﹞泉)、漳四州均隶越州都督府。这表明朝廷仅是凭传统观念中的“闽中”推行南选,未以官方行政区划为实施依据。其二,仅因漳州一非“好处”州,便将南选推广至整个闽中地区,会使闽中南选显得过于“针对”陈元光家族。为使闽中南选实施显得更为合理,景云二年(711)时,朝廷因泉、建、福(闽)、漳四州及岭南道非“好处”州潮州置闽州都督府。如此一来,闽中南选之实施便与岭南、黔中南选一样,是以“都督府”为基本地域单位,且因漳、潮二非“好处”州实施南选,比此前仅因漳州一州更显合理。开元八年唐玄宗所下南选敕令指出,南选实施地区除“岭南每府”和“黔府管内州”外,还包括“岭北州”。按开元八年海内承平,未有类似后来因“未复京师,选举路绝,诏涣(崔涣)充江淮宣谕选补使,以收遗逸”的江淮地区,亦或“京师寇盗之后,天下蝗旱,谷价翔贵,选人不能赴调”的江南地区那样权置南选之必要,玄宗敕令中的“岭北州”,当指因漳、潮二非“好处”州而纳入南选范畴的闽中诸州。
至开元二十二年,闽中地区行政区划又有变动,玄宗割漳、潮二州隶岭南道广州都督府。漳、潮改隶岭南道后,闽中地区便不再有选补使诠注州,自然亦无派遣选补使之必要。此举相当于通过行政区划调整的方式,将闽中地区置于南选实施范围以外。稍后的开元二十四年,朝廷“开福、抚二州山洞,置汀州”,隶福州都督府。按汀州所辖长汀、龙岩、宁化三县俱为“开山洞置”,该州的政治、经济、文化当比较落后,存在“郡县之官,不由吏部”的可能。但据成书于开元二十七年的《唐六典》,在开元二十七年时,全国实施南选的地区仅有岭南和黔中,没有闽中。由此可见,汀州初置时应与福州都督府下辖的泉、建、福三州一样,是阙官由吏部诠注的正常经制州。天宝元年(742),朝廷又以漳浦、潮阳二郡(即漳、潮二州)隶长乐郡(福州)都督府。此举等同于唐中央又因漳浦、潮阳二非“好处”郡,将闽中地区纳为南选实施区。天宝十年,朝廷复割漳浦、潮阳二郡隶岭南,闽中地区再次被置于南选实施范围以外。直至天宝十五年,朝廷以漳浦郡复归福建经略使后,闽中、岭南间的行政区划才稳定下来。
景云二年至天宝十五年闽中、岭南间的行政区划变动表明,唐中央对于如何通过南选实施,将漳州职官任命权从陈元光家族手中收回颇费思量。按漳州职官“不由吏部”,不能不实施南选以革时弊。但若像景云二年之前那样,仅因漳州一州便将南选推广至整个闽中,又会使闽中南选显得颇为另类。为此,唐中央曾想到两条解决途径:第一条是将岭南道的非“好处”州潮州割属闽中,使闽中有漳、潮两个南选使诠注州,相较仅有漳州一州更为合理;第二条是以漳州隶岭南道,将闽中地区置于南选实施范围以外。因从地理位置来看,漳、潮两州分属五岭以北、以南乃不争事实,仅因南选实施便将两州强行纳入同一政区同样不甚合理,故在景云二年至天宝十五年间漳、潮两州归属闽中、岭南的行政区划变动中,唐中央又逐渐摸索出第三条解决途径,即在闽中诸州中,再划出一个由选补使诠注阙官的非“好处”州,这便是后来的汀州。前已指出,汀州初置时的阙官与全国绝大多数经制州一样由吏部补授,然而据贞元二年(786)唐德宗所下“其福建选补使宜停。其桂、黄(广)、泉、建、贺、福、韶等州,宜依选例省补”之敕令,贞元二年以前闽中的“好处”州仅有泉、建、福三州。显然,在贞元二年之前,汀州已与漳州一样,成为由选补使诠注阙官的非“好处”州。
那么,汀州究竟于何时由“好处”州降为非“好处”州?当是在天宝十五年。前已指出,自景云二年朝廷将岭南道的潮州划归闽州都督府管辖后,闽中、岭南间的行政区划便不断变动。值得注意的是,在景云二年至天宝十五年间,无论岭南、闽中间的行政政区如何调整,作为非“好处”的漳、潮二州(或漳浦、潮阳二郡)始终是一体的。但在天宝十五年朝廷复使漳浦郡归福建经略使时,潮阳郡并未像之前那样来属。何以潮阳郡未像先前那样来属?当是此时唐廷已在闽中地区人为划出一非“好处”州——汀州,作为闽中地区因漳州而实施南选的“制度点缀”。天宝十五年以后,闽中、岭南间的行政区划便不再变动,表明天宝十五年至贞元二年间闽中地区的南选实施已十分稳定。在此期间,闽中地区的汀州当与漳州一样,是需要选补使诠注阙官的非“好处”州。
为何唐德宗在贞元二年下达“其福建选补使宜停”的敕令?当与陈元光家族把持漳州政局之难题于该年解决有关。据《唐刺史考全编》,贞元三年当任漳州刺史的张逊已非陈元光家族成员,且此后陈氏家族再鲜有领刺漳州者。可见,陈元光家族对漳州政局的把持,终结于贞元二年陈谟的漳州刺史任上。按朝廷解决陈元光家族把持漳州政局之难题后,随即下达“福建选补使宜停”的敕令,并不过多顾及同为非“好处”州的汀州,表明南选在闽中的实施主要是为解决陈元光家族把持漳州政局的问题,汀州在闽中南选实施过程中,更多在扮演“制度点缀”的角色。在贞元二年之后的相关奏文中,“漳、汀”两州已与“广、韶、桂、贺等州”一样,由“吏曹注官”,表明贞元二年后的漳、汀两州已完成了由非“好处”州到“好处”州的转变。此后,闽中地区不再有需要选补使诠注阙官之州,自然亦无实施南选之必要。可见,在唐廷解决掉陈元光家族把持漳州政局之难题后,闽中南选便宣告终结。
据上文考证可知,闽中南选实施时断时续,颇难考究,无外乎欧阳修在《新唐书·选举制》中称其“废置不常,选法又不著”,将闽中南选与江南、淮南南选一样,归入“大抵因岁水旱,皆遣选补使即选其人。而废置不常,选法又不著,故不复详焉”一类。但实际上,朝廷在闽中地区推行南选,确实是为解决当地的“郡县之官,不由吏部”问题,《通典·选举三》中“其黔中、岭南、闽中郡县之官,不由吏部,以京官五品以上一人充使就补,御史一人监之,四岁一往,谓之‘南选’”的记载是正确的。下试通过表格形式,直观展现唐代闽中南选实施进程。

注:唐玄宗天宝元年曾改州为郡,至唐肃宗乾元元年(758)才复郡为州,为使本表内容统一,笔者将郡名称谓转书为对应的州名称谓(因闽中州名变动频仍,本表将州名称谓统一为后世书面称谓,闽州都督府、长乐郡都督府仍称其名)。
四、结语
虽然学者们已尝试对唐代闽中南选实施问题进行考述,但由于时贤对唐代南选实施地域的研究侧重于与闽中南选实施进程有很大不同的岭南、黔中,制约了学界对闽中南选实施认识的进一步深入。本文在吸取前人研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唐代闽中南选实施原因及推行进程进行详细考述,不仅加深了学界对唐代南方边疆职官制度变革的认识,还弥补了学界至今仍未有探讨闽中南选实施专文的遗憾。
通过上文阐述可知,上元三年闽中地区之所以未实施南选,主要是因为当时闽中地区未出现“郡县之官,不由吏部”的情况,尚无实施南选之必要。直到漳州设置后,因漳州政局被陈元光家族世代把持,闽中地区才开始有推行南选的切实需要。南选初行于闽中的时间应在垂拱二年至大足元年之间,此时闽中地区尚未置都督府,且由选补使诠注阙官的非“好处”州仅有漳州一州,使得闽中南选与岭南、黔中南选相比显得颇为另类。为使闽中南选实施更显合理,朝廷于景云二年在闽中地区设置都督府。为解决闽中南选仅是因漳州一非“好处”州而实施的尴尬,唐中央曾先后尝试多种解决方案:先是,朝廷割岭南道潮州来属,因漳、潮二非“好处”州,将南选推行至整个闽中;后来,朝廷又将漳、潮二州划归岭南,将闽中地区置于南选实施范围以外。因漳、潮两州分属五岭以北、以南乃不争事实,仅因南选实施便强行将两州纳入同一政区亦多有不妥,是以唐廷在闽中、岭南间的行政区划变动过程中,逐渐摸索出一条更好的解决途径——即将闽中的汀州降为选补使诠注州。如此一来,闽中的非“好处”州便有漳、汀两州,南选在闽中的实施开始显得合情、合理、合度。此后,闽中、岭南间的行政区划不再变动,闽中南选的实施亦趋于稳定。在贞元二年解决掉陈元光家族把持漳州政局的难题后,朝廷随即下令“其福建选补使宜停”。该事件表明漳州政局“不由吏部”确实是南选推广至闽中地区的最主要原因,而汀州则与漳州不同,更多是在扮演南选实施之“制度点缀”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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