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案例:女子因隆鼻手术诉医疗过错 改合同案由依消法获赔19万
52fw.cn 03-23 次遇见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年8月31日发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14391号《民事判决书》记载:
一审法院查明,原告某女士到被告某美容医院做了眼综合、隆下颚及隆鼻手术,费用共计8万元,其中隆鼻47400元、隆下颚12800元、眼综合19800元。
术后五个月,原告到河南省人民医院门诊及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检查,病历均显示鼻中隔左侧偏曲,左侧鼻重度阻塞。
2019年3月22日,原告向郑州市卫生计生监督局投诉,郑州市卫生计生监督局作出《关于某女士投诉郑州某美容医院有关查处情况的回复》,内容为:
某女士病历(病历编号为18-04-xxx)显示,当时参加手术医生为某甲、某乙,麻醉医师为某丙。经查,某甲持有外科专业执业医师执业证书(编码11041000003xxxx),发证日期:2006年6月12日;某乙持有外科专业执业医师执业证书(编码11041100200xxxx),发证日期:2016年6月13日。
经调查证实,某甲在该院没有参加过任何美容手术,该女士手术项目为某乙独立实施,某乙不符合美容主诊医生条件。某乙不符合美容主诊医师条件独立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问题,我局在2018年11月的日常监督检查中业已发现,并于2019年1月28日分别给予郑州某美容医院罚款人民币69500元,某乙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郑州某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某女士隆鼻整形医疗费47400元并支付赔偿款142200元(合计189600元)。
终审法院判决驳回医院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裁判理由
一审判决理由:本案中,原告最初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本案案由,后自行变更为服务合同纠纷,系原告自主选择。本案按照原告最终确定的案由适用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系国家针对特殊消费合同类型,为加强对普通消费者的保护力度而制定的一部特别法,该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以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原告某女士到被告某公司接受美容整形手术,属于接受美容服务,显然属于为生活需要而非经营需要接受服务的行为,依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关于被告某公司在为该女士提供美容医疗服务期间,是否存在违约与欺诈行为,本案中原告到被告处接受整形美容服务,向被告交纳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