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印围绕鸦片税厘征收之博弈(1876—1885)(上)
02-13 次遇见摘要:从1876年9月中英两国草签《烟台条约》,将“洋药税厘并征”提上议事日程,到1885年7月《续增专条》签订,中国和英国、印度围绕鸦片贸易展开的外交谈判持续10年之久。清廷为增加财政收入,将厘金和关税一起征收作为谈判的基础;印度政府意在实现鸦片利润最大化,反对中国提高鸦片关税和厘金,主张继续实行鸦片专卖制度;英国政府则坚持鸦片贸易,试图通过各种手段转移国内外反对鸦片贸易的视线,并防止中国恢复鸦片输入禁令。外交谈判时断时续,鸦片贸易的巨大经济利益考验着谈判者的智慧和各国的道德底线。
关键词:晚清 鸦片贸易 英国 关税 厘金
19世纪七八十年代,有一场外交谈判持续10年之久,主要围绕如何征收由印度输入中国的鸦片关税和厘金展开,涉及中、英、印三国的巨大经济利益。
学界关于晚清鸦片关税和厘金的研究已取得一定成就,国内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晚清如何征收鸦片关税和厘金;二是如何使用鸦片关税和厘金;三是赫德在“洋药税厘并征”方面发挥的作用。一些成果虽已涉及中英“洋药税厘并征”谈判,但多语焉不详。国外学者在研究英国外交史时也曾提及中英“洋药税厘并征”谈判,但通常将其置于宏观外交政策的调整上,未能触及此次谈判的复杂交锋过程。即使是探讨鸦片问题的专著,也很少论及晚清中、英、印三国关于“洋药税厘并征”的谈判。
档案文献的相继公开和出版,为探讨这一问题提供可能。《光绪朝东华录》《光绪朝朱批奏折》《清季外交史料》《晚清四部丛刊(总理衙门档案)》及参与谈判要员文集的出版,使相关中文档案已相对完整。就英文档案来说,有关1856—1885年中英关系的英国外交部通信及其他文件(编号17—228),现藏于伦敦档案局(Public Records Office,London)。英国外交部蓝皮书数量巨大,陆续整理、出版了数十册,其中1840—1885年中英鸦片贸易的档案由爱尔兰大学出版社编入《英国议会文书·中国》第31卷,于1971年出版。1910—1941年的外交部鸦片贸易档案由伦敦一家学术资源公司整理,复印于1974年。本文拟以“洋药税厘并征”为中心,利用、对比已出版的中英文档案,探讨中、英、印三国博弈的完整过程,以揭示其实质问题。
一、“洋药税厘并征”问题之提出
1858年11月,中英签订《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海关税则》。此后,在朝廷文书中,外国鸦片正式易名为“洋药”,中国土产鸦片则称为“土药”。按规定每担洋药在海关交纳30两关税之后,可以进入内地。进入内地的洋药,在经过厘金局所时,需要交纳数额不等的厘金,才能到达消费市场。鸦片贸易合法化之后,外国鸦片贩子为牟取暴利,无视条约的限制性规定,继续从事走私贸易。例如,1882年,运入香港的外国鸦片共85565担,在中国通商口岸报关的却只有65709担,留在香港的尚有19856担。除本地消费和转口贸易的部分鸦片外,留在香港的鸦片绝大多数通过走私渠道进入各个口岸。
在鸦片贸易合法化之前,英国在华外交官不厌其烦地劝告参加谈判的清朝外交官,称鸦片贸易合法化可以防止鸦片走私,并提高关税收入。事实证明,鸦片贸易合法化并不能阻止鸦片走私,英国外交官的劝说完全是一派胡言。1861年,总税务司赫德(Robert Hart)提出,鸦片走私是鸦片税收和厘金过高造成的。为杜绝走私,就应当把鸦片关税和厘金降低到人们无须冒险走私、主动报关纳税的水平。为此,他提出两个整顿方案:一是对洋药征收一次重税,即每担洋药在通商港口征收60两白银,以后不再征收厘金;二是“划一办理”洋药厘金,即先按海关税则办理,每担洋药征收进口税30两,由中国官府不分南北划一征收一次厘金,此后无论运往何地都不再征收厘金。
赫德之所以提出这两种整顿洋药税厘方案,既是为了增加中国关税,也是为了印度鸦片贸易顺利发展。因为,按照《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海关税则》规定,中国海关除应对每担洋药征收30两白银外,还要在洋商聚居区设立局所,加收数额不等的厘金。英国政府和英国鸦片商对此非常不满。他们认为,中国官员的行为影响了英印政府的利益。因此,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Thomas Francis Wade)提出抗议,声称中国对洋药征收厘金,导致“商民不便”。总理衙门大臣据理反驳说:“洋药按百斤征税三十两,原系征之海口,征之洋商,今约内声明一经离口,即是中国货物,则此后进入内地之洋药,皆系征之华商,与洋人无涉。其征之华商者,听中国办理,须照内地逢关纳税,遇卡抽厘章程。”这一驳论无懈可击,威妥玛不便公开反对。
1875年,英国驻华使馆翻译马嘉理(Augustus Raymond Margary)在云南被误杀,英国借此事对中国施压。1876年8月至9月,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李鸿章作为全权代表与威妥玛就英国提出的种种要求进行谈判。借此机会,赫德重提“洋药税厘并征”,并代表总理衙门起草了一份致各国公使的照会。照会大意为,大量鸦片走私使中国的税收和厘金大大减少;负责征收洋药厘金的官员在洋商周围设立局所,出现许多滋扰事件。为制止鸦片走私及其产生的混乱,中国政府准备在通商口岸实行“洋药税厘并征”方案。
李鸿章接到上述总理衙门的照会后,作了一些修改,即发交英国公使。中英双方代表在会谈时,威妥玛表示接受中国“洋药税厘并征”原则,但在税率问题上,双方存在较大分歧。据李鸿章记录:“七月二十一、二等日会议时,鸿章先欲加百廿两,威使不允,嗣减为南洋八十两,北洋五十两,该使犹不允。彼固深知南省各口药厘原只每箱五、六、七十两不等,北口药厘原只每箱三、四十两不等也。”
1876年9月13日草签的《烟台条约》第3款有:“洋药一宗,威大臣议请本国,准为另定办法,与他项洋货有别。令英商于贩运洋药入口时,由新关派人稽查,封存栈房或趸船,俟售卖时洋商照例完税;并令买客一并在新关输纳厘税,以免偷漏。其应抽收厘税若干,由各省察勘情形酌办。”由此可见,双方只是达成了“洋药税厘并征”原则性协议。
《烟台条约》草签后,凡有利于英方的条款陆续得到实施,如立即开放了湖北宜昌、安徽芜湖、浙江温州、广东北海4个驻扎领事的口岸和安徽之大通、安庆,江西之湖口,湖广之武穴、睦溪口、沙市等6个停靠外国船只的港口。唯独有利于当时清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洋药税厘并征”久久不能实施。曾有学者指出:“印督中于商人之言,英廷复中印督之言,且烟台条款有益于彼者,已尽行之,此事遂置不理。其谓久议不决,特饰词也。”实际上在“遂置不理”背后,隐藏着极其复杂的外交博弈。
《烟台条约》草签后,威妥玛以为该条约如同1860年10月24日中英在北京签署的《续增条约》一样,无需英国女王批准就可生效。然而,他判断有误。当他兴冲冲地回到伦敦后,收到外交大臣德比伯爵(Earl of Derby)的通知,要求他起草一份关于《烟台条约》谈判内容的报告。报告共分3个部分:第一部分关于云南马嘉理事件,第二部分关于官方交往和司法行政问题,第三部分关于厘金与商务问题。
英国政府之所以没有批准《烟台条约》,主要是厘金与商务问题,尤其是鸦片问题,在议会内外受到广泛质疑。上海成立的外商协会于1877年6月15日寄给伦敦协会一封信,表达了他们反对承认《烟台条约》的理由。在他们看来,厘金本身是不合法的,对于洋货,不仅在租界内不应当征收,即便在租界外也不应当征收;对洋药实行“税厘并征”,等于增加了洋药贸易的负担,不利于洋药贸易。
1874年,“英东力除鸦片贸易协会”(The Anglo-Oriental Society for the Suppression of the Opium Trade)在伦敦成立,主席是沙夫茨伯里。该协会甫一成立即积极展开活动,如出版各种宣传品反对鸦片贸易,积极游说议员,进行请愿活动。兵部侍郎郭嵩焘到达伦敦后,目睹了英国反对鸦片贸易人士的活动,“西洋人士知鸦片烟为害之烈与中国受害之深也,相与设为公会,广劝禁止栽种贩卖。臣至伦敦,其地世爵夏弗斯伯里(即沙夫茨伯里——引者注)及议政院绅士马克斯求尔德及教士里格、丹拿、毕士等五十余人,相就论此,义形于色”。
1881年6月16日,英国印度事务部大臣哈汀顿(Hartington)在致印度总督的第59号电文中明确指出:“不可否认,这个国家(中国——引者注)的舆论影响力相当大,强烈反对印度和中国之间的鸦片贸易,特别是反对印度政府与这种贸易的直接联系,并且越来越强烈地要求对其进行全面镇压。虽然在我看来,这场运动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误解,甚至是偏见的基础上的,但是它的重要性,建立在那些支持它的人的能力、活动和高品质之上,不能也不应该被忽视;只要印度政府的地位不是完全无懈可击,它就会继续增长而不是减弱。”
英国伦敦社会各界同时受到伦敦协会和反对鸦片贸易运动的影响,有的反对“洋药税厘并征”方案,有的反对中国政府对洋货继续征收厘金。“与鸦片贸易有关的商人自然受到反烟运动的影响,但他们有一个强大的同盟军,传媒支持他们和政府政策。每出版有1000字的反对鸦片的文字,报纸和刊物就会有5000字支持鸦片贸易”。面对纷争,英国政府采取了沉默政策。“烟台条约没有正式交换批准,但让它默默地付诸实行,只有以下两项规定除外:就是关于帝国海关对于鸦片征收厘金,和规定外国租界为免征厘金区域的条款。”
二、威妥玛的解释与印度政府撤回反对意见
英国政府之所以没有立即批准《烟台条约》,除在议会受到广泛质疑外,更主要的原因是遭到印度政府的强烈反对。印度政府公开反对“洋药税厘并征”的方案,而印度政府的背后是新老沙逊洋行。在鸦片商看来,实行“洋药税厘并征”,等于加征鸦片关税,“因为印度鸦片在到达各省区时,各省当局仍然会勒索厘金的”。1878年秋,威妥玛准备返回中国,时任英国外交大臣的索尔兹伯里责成他前往加尔各答,向印度政府解释《烟台条约》“洋药税厘并征”条款,因为“此条款曾被认为妨害了印度政府的鸦片税收”。威妥玛在1879年2月离开加尔各答时,写给印度总督利顿勋爵(Lord Lytton)一个备忘录,叙述其在印度的活动情况和基本观点。
威妥玛在备忘录中承认,中国政府的合法鸦片税收应该受到条约的保护。例如,1858年11月8日在上海签订的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海关税则》第5款明确规定:“洋药准其进口,议定每百斤纳税银叁十两。惟该商止准在口销卖,一经离口,即属中国货物;只准华商运入内地,外国商人不得护送。”依照这一规定,鸦片有别于其他外国商品,只要离开通商口岸的货栈到了中国商人手中,中国各地官员就有权征收厘金。
基于上述条约规定,为防范中国鸦片商人逃避厘金,清朝在通商口岸和香港周围设立了局所,征收洋药厘金。然而各国外交官对此感到不胜其扰,认为“中国政府控制鸦片税收的愿望是无可非议的。而站在我们的立场上,则希望消除这个烦人的防卫圈”,并建立限制厘金征收的免税区。建立免税区,需要得到中国政府的配合,而要得到中国政府的配合,就必须确保洋药厘金不受损失,只有实行“洋药税厘并征”制度,才能确保洋药厘金不受损失。这就是威妥玛赞成“洋药税厘并征”的原因所在。
按当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分为两类:一类是根据最高权力机关的命令缔结的协议,各当事方必须按照条约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条约目的和宗旨的活动;另一类是越权缔结的协定,指未经最高权力机关授权,缔结条约行为的人作出的某种承诺协议。这时的《烟台条约》显然属于越权缔结的协定。对于越权缔结的协定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针对绝对越权条约,即宣布无效;二是对相对越权,即条约的部分内容未得到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如果协定的签署人声称他们有权以国家的名义履行协定,他们就应当承担为自己的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恢复原状的义务。如果他们并非故意欺诈,则他们的义务是尽力使协定得到批准。
通过中英《烟台条约》,英国政府不仅迫使清廷派遣使臣前往英国,对滇案表示“惋惜”,而且实现了在长江沿岸地区进一步扩大通商特权的愿望,还得到了进入中国西南地区的权利。
威妥玛为此向印度政府解释说,“我并不认为《烟台条约》必须生效,但是我请求我国在我报告滇案解决之前,能批准这个文件。清廷已发表了和我方协商相符的声明,我对此表示很满意。因为,这一声明已经满足了我的一切要求,并且要求我们也批准《烟台条约》”。
而印度政府最担心的是,随着洋药税厘并征方案的实施,洋药销量就会下降,印度的财政收入就会受到影响。威妥玛认为这种担心完全是多余的。
第一,中国人吸食鸦片已经很普遍,云南、四川、甘肃和山西已广泛种植罂粟,生产大量鸦片,洋药在这些地区的销量并不多。还有许多省区虽禁止种植罂粟,但有人阳奉阴违,不过产量毕竟有限,难以满足吸食者的需求。中国政府之所以不鼓励农民大量种植罂粟,一是吸食鸦片导致道德沦落,毁坏身体;二是种植罂粟影响粮食生产,导致饥荒。
第二,质量低劣的本土鸦片,无法排挤质优的印度鸦片。“富有的人以吸食洋药为荣,看不起吸食土药的人。毫无疑问,洋药被看成是富贵人家的时尚。在北京的社交中,尤其是纨绔子弟通常用鸦片来招待客人,在他们看来,使用洋药才算有面子。”
第三,实行“洋药税厘并征”,不是提高洋药输入中国的关税,而是将原来各地不规范的洋药厘金转变为统一的厘金,由税务司负责的海关征收而已。为此,威妥玛列举了各地新海关提供的厘金征收情况(详见表1)。在他看来,统一征收的洋药厘金只要不高于80两,就不会影响印度鸦片的输入。
为此,威妥玛劝告印度政府接受“洋药税厘并征”方案。他说,他不能不考虑英印政府的鸦片利益,但也不能回避中国政府的利益。尤其是在《烟台条约》草签后,中国政府已经按要求开放了4个通商口岸和6个开放港口,他不能直接撕毁这个协议,否则会使英国使馆陷入尴尬的境地。此外,各国公使也不会同意,因为这些新开的口岸和港口已经对各国开放。况且,这些口岸开放后,随着外国商品的进入,印度鸦片自然也会输入。他说:“我认为签订协议,让出一定数量的鸦片税收,使中国政府得到稳定的厘金收入,借以保证印度鸦片贸易的顺利进行,对于我们是有利的。”

无论是采取“洋药税厘并征”,还是继续像先前那样由中国各地官员任意征收洋药厘金,外国鸦片在中国都将被进一步征税,“我的建议将使我们免于长期以来不守信誉的臭名,并且依照诺言,他们将会开放新的港口”。
印度总督接到这封信后反应如何,我们目前尚未看到直接记录。但从事件进程来看,应该是未继续反对《烟台条约》中“洋药税厘并征”的基本原则。1881年6月16日,英国印度事务部大臣哈汀顿致电印度政府:“我注意到你们已经撤回了早先提出的针对批准《烟台条约》的反对意见。这个反对意见是你们为了维护印度税收提出的。现在,任何阻碍《烟台条约》获得通过的责任就不在你们了。”
三、第一轮中英征收洋药税厘谈判(1879年5月至1880年1月)
1879年5月,威妥玛从印度返回中国,在天津就“洋药税厘并征”与李鸿章进行深入讨论。当时,威妥玛认为各个港口征收每担鸦片的厘金不应超过30两白银,考虑到鸦片在其他地方也将被征收厘金,因此可以提高到40两。李鸿章认为威妥玛关于鸦片统一厘金的比率估计过低,每一个口岸征收的厘金不能少于60两。威妥玛准备提高到50两。正在商议时,李鸿章接到朝廷指示,于是中断讨论。
威妥玛回京后,立即着手与总理衙门谈判洋货厘金征收问题。11月10日,他给恭亲王奕䜣写了一封长信,不仅解释了英国政府未批准《烟台条约》的原因,而且初步表明他对中英商务所面临问题的看法。尽管他绕了一个大圈子,煞费苦心地谈了“滇案”的处理情况,但最终还是回到鸦片厘金的征收上。他说:“这个问题的解决对于中国政府来说事关切身利益,我本不应该首先提出这个问题,但我国政府面临众多指责,称1876年在烟台进行的谈判对中国不公。当时是我和大学士李鸿章进行的谈判,因此我觉得必须让我国政府能够应对这种责难。条约签署之后,我在英国待了将近2年,多次要求我国政府说明为什么不批准条约。”
威妥玛继续解释说,实行鸦片关税、厘金并征是他站在中国立场上提出的。“我提议新的厘金征收方案,目的就是要确保中国政府的洋药厘金不受损失。我承认,我提议时考虑的是那时估计的洋药厘金。当时对税率的评估明显是根据各口情况不一作出的;如果中国政府满足于当时各省征收的洋药厘金标准,我就能够说服英国不对这个方案提出异议。然而,现在大学士李鸿章所提出的统一税率比原来统计的翻了一番,并且让我得到的印象是,即使按照他所提出的高税率征收,他还要保留在内地继续征收厘金的想法。”威妥玛这时才知道原来他所了解的新海关所收的洋药厘金不过是各地最初抽取的靠近海关的厘金,并未包括深入内地后各个局所征收的厘金,也明白了他原本以每担洋药抽取白银30—40两厘金的设想肯定行不通。
但是,他仍然试图说服奕䜣。他在信件中开始宣扬统一征收厘金40两的好处:“我准备建议印度政府同意每担抽取厘金40两,以期对中国有益。除了香港本地消费和转运澳大利亚、美国的那一部分鸦片外,凡是进入通商口岸和留存在香港的超出所报的鸦片皆征收一次重税(即每担抽取40两厘金)。”他进一步举例说,1878年输入香港的印度鸦片有94899担,其中转运到各个通商口岸的有73424担,留在香港的尚有21475担,留在香港的21475担中,本地消费的和转运出口的有7500担,剩余的13975担鸦片被走私到中国沿海地区。按照威妥玛的设想,从94899担印度鸦片中扣除香港本地消费和转运出口的7500担,剩余87399担鸦片,若按30两关税、40两厘金计算,每担共征银70两,产生的洋药关税为2621970两,厘金为3495960两,两项合计6117930两。然而,1878年实际征收的洋药关税和厘金一共不到500万两,实施洋药税厘并征后,每年可以增加关平银100余万两。
最后他强调说,原来的补偿条件,即《烟台条约》规定的开放4个口岸和6个停靠商船港口可以关闭。对于洋药厘金征收的老办法,他并不反对继续维持,但向女王提交方案之前,要求中国政府告知所有内地厘金局所的确切位置,以及每个局所规定的厘金税率。
奕䜣接到威妥玛来信后,于1879年11月20日针对几个重点问题进行答复。
关于4个口岸与6个港口开放问题。复信表示,《烟台条约》的这一规定当时由李鸿章奏请批准,早在几年前就按照备忘录执行了。
关于“滇案”结案问题。复信说,早在1878年已经收到中国驻英公使郭嵩焘转来的电文,英国外交大臣德比伯爵照会该案可以结案。
关于租界免收洋货厘金与“洋药税厘并征”问题。复信说,1876年12月,威妥玛返回英国后,德国公使巴兰德(Maximilian August Scipio von Brandt)写信要求总理衙门免收上海租界洋货厘金。总理衙门据此上奏,确定1877年2月13日为此协议生效日期,并知照巴兰德,同时也向英国公使馆发出照会。因此,该协议已在上海租界生效。虽然巴兰德在这一事件上抢先一步,但免除租界洋货厘金符合《烟台条约》,总理衙门并不知道英国代表反对立即执行巴兰德的提议。上海租界既然已免除洋货厘金,与此连带的“洋药税厘并征”也应开始执行。
关于洋药厘金的抽取标准问题。复信认为,英国公使提出每担洋药统一征收的厘金最多为40两,这个方案在新海关实施后,洋药进入内地不得再征收任何厘捐。但是,据总理衙门估计,平均每担洋药厘金为60两才能与其在各省境内征收的厘金持平。然而,经过双方几次商议,毫无结果。为避免继续这种毫无用处的讨论,总理衙门提出放弃统一征收洋药厘金的想法,按《烟台条约》规定办理,先在通商口岸征收一次厘金,可以继续对进入内地的洋药征收厘金,试行5年。试行期满后,双方可就此方案继续进行磋商。
关于告知内地厘金局所一事。复信表明,对于洋药如何征税,由中国自行办理,这与新海关征收洋药关税和厘金关系不大。因缺乏内地开设局所和征收标准的统计,没有必要告知威妥玛。
接到复信后,威妥玛又与总理衙门进行了两次商谈:一次是11月28日英国使馆参赞璧利南(Byron Brenan)携带威妥玛备忘录前往总理衙门;另一次是12月1日威妥玛亲自前往谈判。在没有取得任何进展的情况下,威妥玛向奕䜣发出新的照会,继续解释其关于“洋药税厘并征”的基本主张。
第一,重提“滇案”结案一事。威妥玛解释说,他是在尚未得到英国政府授权情况下就通知了中国政府,意在消除总理衙门对他的怀疑。
第二,在洋货需要交纳厘金问题上,他认为总理衙门大臣对此有误会:“请原谅我再次重申在这个问题上我所理解的中国和外国的权利。各省多年已经形成习惯,对于进入中国的包括鸦片在内的所有外国货物,可以抽取厘金,不论在口岸还是局卡,甚至在租界内。对于洋药,他们有权这样做。但他们对其他洋货也照样抽取厘金,则是错误的。对于违反条约的行为,各国代表(包括我在内)都进行了抗议,但都无效。尽管如此,1876年,我劝说我国政府接受一个妥协,如果中国政府增开更多口岸,我赞成允许中国对各个口岸租界外的所有洋货征收厘金,但是洋货免收厘金的实施,需要其他条约国同意划定界址。然而,到现在为止,各国都不同意划定界址。”
第三,洋药厘金。洋药一旦进入华商手中,中国政府就有权对其征收厘金。如果租界内不准设立厘金局所,中国政府的厘金收入将严重受损。因此,威氏在烟台同意将洋药封存栈房,由新海关派人稽查,并由海关税务司取代厘金局收取洋药厘金。并称“我曾多次对总理衙门大臣说,虽然目前洋药为英国商人独家贩运,但没有其他国家的同意,也不能生效。因为,洋药的条款出现在许多国家的通商条约中。就条约来讲,任何外国公司都有权向中国输入洋药,售予中国人。现在要外国鸦片统统封存在栈房,等候征收税厘之后,再卖给中国商人。由于既往的条约中没有这一规定,因此要实行税厘并征制度,就必须征得有约各国同意”。
第四,《烟台条约》关于“洋药税厘并征”规定,旨在保护中国的岁入。威氏称,“我明白中国政府希望我劝说我国政府同意1876年《烟台条约》签订时的各口厘金税率,由海关税务司代替各口岸厘金局所在一定年限征收厘金,口岸与邻近的厘金局所不再征收洋药厘金”。按照这一办法,威妥玛认为自己必须了解中国内地厘金局所的数量、所在地,以及各局所征收鸦片厘金的比率。“如果您能够接受这些条件,并让我得到令人满意的书面保证,我将再次请求我国政府改变立场,同意由新海关征收洋药厘金。而且我将劝说其他国家公使同意我国政府接受的任何有关洋药的协议。但必须再一次声明,征得他们的同意是最基本的。如果我得不到我所要求的保证,我将通知我国政府,并建议放弃在《烟台条约》规定的4个口岸和6个开放港口进行通商的权利。”
收到威妥玛12月27日的照会之后,经过内部磋商,奕䜣于1880年1月4日发出复照,认为前一次关于“滇案”结案的复信援引的是驻英公使郭嵩焘的报告,尽管没有援引威妥玛的声明,但并未否定他在“滇案”谈判中的作用。
至于洋货厘金问题。中国政府遵照条约规定,对有单和无单货物作了明确区分。有单货物,无论运输远近,沿途关卡不再对其征税;无单货物,需要“逢关纳税,遇卡抽厘”。
租界内洋商卖给华商的洋货抽收厘金是中国政府为筹集军饷而设,由华商交纳,不是正税。而在烟台谈判时,英国公使坚持要求租界内免除洋货厘金,同时申明实行“洋药税厘并征”制度确实是从中国岁入考虑。后来,德国公使巴兰德要求免除租界内的洋货厘捐,总理衙门为此奏请皇帝,并获批准。尽管威妥玛认为,这一动议与《烟台条约》的相关规定无关,但是,总理衙门在奏请批准上海租界免除洋货厘金时,已经考虑了《烟台条约》的相关条款。
鸦片与其他洋货毕竟有别,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海关税则》明确规定,准许洋药输入,但只准在口岸卖给华商,不得运入内地。洋药一经离口,即属中国货物,如何征税,听凭中国办理。
关于洋药厘金征收比率不一的问题,英国公使反复表示有的口岸每担洋药抽收高达80—90两,有的只有20—30两。总理衙门原想统一各关的税率,但被搁置。《烟台条约》中关于“洋药税厘并征”的原则只剩下一条,即由新海关一并征收税厘。因此,洋药输入各个口岸后,应由新海关将其封存栈房,由洋商交纳进口税、华商交纳厘金后,方可离开口岸。洋药不准进入租界,违者视为非法销售,按规定加以处罚。
各个口岸的厘金局所不单是为了征收洋药厘金而设。洋药交纳税厘之后,口岸附近的局所不再抽收厘金,但在经过第二道局所时,应按照规定交纳厘金。英国公使希望告知内地厘金局所地点,总理衙门当然可以通令各省提供必要信息并转达给英国公使。但是,往来传递信息会有一些延误。因此,为确保信息精确,总理衙门保证不再新设局所。
最后,复照指出,无论是其他口岸还是上海,应立即实施英国公使所说为期5年的试验方案。
威妥玛接到奕䜣照会后,于1月30日再次复信,明确了就“洋药税厘并征”问题达成的初步协议。新方案试行5年,厘金征收标准按1876年的统计抽收,不得上调税率。这个协议事实上没有任何意义,因为总理衙门与威妥玛不能就厘金的征收税率和各个口岸免除厘金的范围达成一致意见,谈判毫无进展。
而“洋药税厘并征”的消息传到印度,就遭到了当地政府的强烈反对。在他们看来,无论是李鸿章提议征洋药税厘110两,还是威妥玛建议提高关税至45两或50两,厘金照旧征收等方案,都是对印度鸦片加征重税,而这“严重损害了印度政府的收益”。
四、第二轮中英征收洋药税厘谈判(1881年5—11月)
1881年,南洋通商大臣、大学士左宗棠奉诏入京,任军机大臣,兼在总理衙门行走。5月,左宗棠邀请威妥玛商议“洋药税厘并征”事宜,适逢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李鸿章到京,三人在总理衙门晤商两次,之后李鸿章又单独与威妥玛商谈一次,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在左宗棠看来,“(威妥玛)语多反复,而于加价一节尤龂龂然若重有所惜者。臣等如从其后议,以每箱八十两为定(即洋药每担征收30两关税和50两厘金——引者注),则加数甚微,不但瘾无由断,适足为兴贩洋药者广其销路,而内地种罂粟贩土烟者得以借口,并加征捐厘亦多窒碍,是与拟增税捐,期收实效本谋大为刺谬”。这里的“本谋”指驱除外国鸦片,制止鸦片流毒,是一种曲折的禁毒方案。
左宗棠主张对洋药和土烟采取“寓禁于征”的方针。6月8日,他奏称,每担“洋药税厘并征”应当提高到150两。就加征洋药厘金来说,无非有两种办法,“或议于总口征洋商之税,即并内地应捐之厘而加征之,是为合办;或议于总口照税加厘外,于内地分销各口加征华商之厘,是为分办”。这两种方案在左宗棠看来都是可行的,都是中国内政,与外交无关,朝廷选其一即可。
这份奏折送达御案之后,当即被慈禧太后批交南北洋大臣、福州将军、各直省督抚、粤海关监督讨论。李鸿章认为,洋药税厘加征数量太重,可能导致鸦片走私更加严重,“加捐易办,偷漏难防”。山东巡抚周恒祺也认为,“加增较多,办理不易”。
左宗棠上述奏折于6月29日被刊登在《申报》上,威妥玛看到后,感到左宗棠对他有所误解,于是,在7月23日写信给左宗棠。他在信中说,如果能保证中国政府的收入,只要是合理的,他随时都会向英国政府提出接受的建议;如果是不合理的,也会向英国政府提出报告,但不会建议认可。正是因为左宗棠和李鸿章提议加征的税厘数过大,他认为不合理,因此予以拒绝。威妥玛认为在把某一年当作税厘征收的平均年、将关税和厘金定为每担80两过程中,“我并没有表现出‘反复无常’的态度”。
左宗棠于8月1日复信解释说:他的奏折是写给朝廷的,而且朝廷已经谕令各直省督抚讨论,不知道是哪个地方泄露了消息。对于报纸,中国政府历来没有监督和限制,也不特别看重新闻。他又说,威妥玛认为大量厘金流失,最好的办法是提高关税,取消内地厘金。尤其是英国政府对奢侈品加征两倍税率的做法更值得效法。正是接受了威妥玛的这个建议,他才建议每箱洋药征收150两税厘。至于“反复无常”的问题,左宗棠指出,威妥玛“一开始建议提高关税,取消厘金;然后提议商讨关税,置厘金于不顾;最后提议提高关税,不取消厘金。尤其是关于关税加征的数额,先是5两,后是10两、15两。随后在与中堂大人(指李鸿章——引者注)商谈时,又提出增加关税,免收厘金,说关税可以增加到80两。从开始到最后,谈判目标一直含糊不清,没有一个固定的方向”。
正当威妥玛和总理衙门大臣及左宗棠、李鸿章商谈洋药如何“税厘并征”时,一位广东富商提出包揽洋药计划。这位富商名字叫何献墀,他提出可以集资2000万元设立洋药公司,与英印政府签订包买鸦片合同,再与清廷签订包卖合同。“每年限定运赴香港洋药若干箱,每箱价值若干,统归公司承买缴价,再由该公司发售中国各口,不准印度洋药经运他处,售于他人。如于定数尚可多销,再由该公司寄信印度添运。该公司于卖出后,每箱统交中国税厘一百余两。”该计划经翰林院编修钟德祥等人转呈李鸿章。在李鸿章看来,何献墀拥有雄厚资金,加之一批富商支持,只需要派一名大员驻扎公司负责监督,无虑国家税收亏损,或许可行。但是,考虑到这项包揽洋药计划必须得到印度的合作和支持,“权非自我操”,一面令该商与印度官员接触,一面委派马建忠出国考察其可行性。
1881年5月,英国派往印度、中国考察鸦片贸易的代表团成员沙苗(Joseph Samuel)见到何献墀,得知了清朝官员正在考虑商人包揽洋药计划,他对垄断中国鸦片贸易的利润垂涎三尺,试图将这一特权抢夺到自己手中,立即将一份包揽洋药计划草案递送给总税务司赫德。沙苗的方案共17条,主要内容是,中英两国政府批准沙苗承包中国洋药贸易,如果5年试办有效,此后继续由沙苗包办。印度生产的鸦片全部由沙苗包买,然后转售给中国,在中国每销售一担鸦片,就向中国政府交纳税银100两。中国政府不得在内地任何地方设卡征收关税和厘金;中国政府应付2万两白银作为沙苗的开办经费。这个计划不仅盗取了何献墀的洋药包揽计划,而且想空手套白狼。
赫德接到沙苗的计划后,立即转交总理衙门大臣,并极力推荐说:“多年反复商议洋药事宜,而未见头绪。总税务司以为,不若依沙苗之章定局。缘无庸商及他国,按此法可多收税项,而多省事,若准照办,似必有效验。”
与沙苗递交包揽洋药贸易计划同时,天津海关税务司德璀琳(Gustav von Detring)也提出一个包揽洋药计划,主要内容分为4个方面:第一,选派一名精干大员驻扎印度,负责调查鸦片事宜,然后就中国购买鸦片问题与印度总督庞斯佛德爵士(Sir J. Pauncefote)进行磋商,以每年进口总数9万箱为最高额,以30年为限,每年递减3000箱,期满断绝鸦片进口;第二,中国与印度协商鸦片价格,每年按照定价由中国收买,印度必须保证不将鸦片售与其他国家;第三,中国方面严禁种植罂粟,由北洋通商大臣派员主持,严格监督各个口岸鸦片输入情况,每担“洋药税厘并征”180两银;第四,洋药运到中国后,不准零售,批发若干,纳税若干。德璀琳的计划没有明确指出谁可以承办。但他暗示说,如延洋人办理,应议定年限。言外之意,他可以承办。德璀琳的计划得到了李鸿章的认可。据赫德观察,马建忠将带着何献墀和德璀琳的计划前往印度,直接与印度总督谈判。
1881年7月19日,马建忠奉命自天津搭乘怡和洋行(Jardine Matheson)船只前往印度。9月5日,他到达印度西姆拉。9月8日,正式与印度总督代表贝尔(E. Baring)进行了交谈。马建忠和盘托出计划并指出,鸦片毒害世人共知,中国鸦片流毒日益严重。英国伦敦设立“英东力除鸦片贸易协会”,提倡禁毒,鸦片必须禁止。但骤然禁止办不到,需在一定期限内逐渐禁止。希望印度逐渐减少鸦片出口,建议双方就鸦片贸易问题磋商,制订一个妥善办法。“使印度岁出鸦片,或专售于中国国家,或专售于中国所指为承揽公司,通盘交易,不复辗转他商之手,将鸦片出口箱数立一定额,每岁递减,约积至二三十年之久减完,自然禁绝。如是办法,则销售鸦片之权操自两国国家,中国于进口鸦片无虞奸商之偷漏,贵国家于出口鸦片亦岁有定项之可收。”
贝尔却狡猾地说,印度白皮鸦片不归国家专卖,鸦片价格变化无常,难于核定;减少鸦片出口不利于印度的国家财政收入;中国加重洋药关税和厘金,走私势必更加严重,奉劝中国减轻鸦片税厘,使印度鸦片在中国内地畅行无阻。马建忠则称:“吾国之加厘,亦即暗寓渐禁之意。至度支自有正项,假如欲向鸦片筹饷,则开内地罂粟之禁,由官抽税,自行贩卖,一如贵治之例,每岁进项又岂止六百万金磅。此法一行,则印度出口鸦片日减,而岁入之税亦日减矣。”
贝尔见马建忠的回答无懈可击,遂话锋一转,借题发挥道:“商人垄断一专,流弊滋甚,贵国恐难一一清理,故不若国家自办之妥也。”马建忠当即表示,中国政府可以包揽包括白皮土在内的一切印度鸦片;并反问道,“贵国有何善法使白皮与以上二种(即公班土和喇班土——引者注)一例专售我国否”?贝尔称“一时别无善法”,表示要与印度总督磋商后再议。
此次马建忠出使印度,与贝尔进行了几次非正式会谈,所得结论是,英国人一致反对何献墀的包揽洋药计划。香港总督说何献墀等人不可靠,印度总督不以华商为然,因此,何献墀的包买洋药计划胎死腹中。
是年11月下旬,李鸿章与威妥玛在天津再次就“洋药税厘并征”事宜会谈。会谈一开始,威妥玛就询问中国关于“洋药税厘并征”的最新意图。李鸿章反问他哪个方案对中国最有利。威妥玛先否定了三个方案:一是香港商人何献墀的包揽洋药计划;二是左宗棠加征洋药税厘至150两的方案;三是《烟台条约》关于各省自行确定厘金数量的方案。李鸿章表示赞同,并提出若税厘并征,则收120两;若不并征,则需征收关税60两。李鸿章还称中国愿与英国“和衷”,因此让步至110两。
此后李鸿章与威妥玛又进行了几次商谈,双方争论要点有以下几点。其一,“洋药税厘并征”的数额,威妥玛坚持每担不超过90两白银,而李鸿章坚持不少于110两。其二,加征洋药关税,厘金仍由中国自行办理。威妥玛认为每箱鸦片加征正税最高额为50两,李鸿章坚持不低于60两。其三,关于洋药包揽计划,威妥玛认为中国商人资金不足,无力承办,建议由英国人承包;李鸿章认为中国商人承包洋药固然力量不足,但若有外国人愿意包揽,则应每担交纳税厘150—180两(暗指德璀琳包揽洋药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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