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修到分修:清代两江、湖广省志编修中的制度博弈与省籍意识
02-13 次遇见摘要:清代两江、湖广地区省志修纂可分为康雍时的“沿袭期”、乾嘉时的“转型期”及道光以降的“成熟期”。从分藩分省到省志修纂的漫长历程中,由于地域差异性,中央修志要求与地方编纂实践、地方督抚之间存在博弈行为,总督为强化行政权力而“跨省合纂”,出现《江南通志》《湖广通志》;总督与巡抚之间权力博弈的折中直接推动各省分修通志并形成连续性修纂的传统。督抚暨修纂者在借通志进行省域书写与认同建构的过程中,制度博弈与权力博弈纵横交错,不同时期志书的“疆域”书写呈现出从模糊到清晰、从松散到凝聚的轨迹,此即地方官暨志书修纂群体省籍意识变化的过程。
关键词:通志;行政制度;权力博弈;地域书写
地方志作为“一方之全史”,至清代发展到高度成熟期,不仅志书数量繁多、种类齐全、内容详实、体例精审,而且编纂理论、方志名家、著名方志都达到新的历史高度。据《中国地方志联合目录》统计,全国现存旧志8 264种。其中,通志(省志)共122种,约占旧志总数的1.5%;而清代通志就有69种,约占现存通志总数的57%。清代两江、湖广地区通志有15种,约占清代通志总数22%。
关于清代地方志编纂得失的分析评价,学界论述颇多。然而,对清代通志的研究,或集中某一部志书,或集中某一省域,或利用志书资料研究相关问题。从整体上看,通志的研究尚有诸多可开拓之处。基于此,笔者拟以两江、湖广地区为中心,探讨清代省制暨督抚体制对通志修纂的影响。
康熙六年(1667),江南省析分为江苏省、安徽省,湖广省析为湖北省、湖南省。两江即江苏、安徽、江西三省,湖广即湖北、湖南二省。五省为《禹贡》中古扬州、徐州、豫州、荆州四州之地。各省疆界相接,形势各异,以天堑长江、淮河为呼吸;又兼太湖、洞庭湖为蔽障,外环江河湖海,内据山川险阻,五省防守声势联络,上下呼应,南北兼控,又互为屏蔽,构成一个战略设防区。该区域亦为全国的财富重地、人文渊薮,在经济、文化等方面,无论是就长江流域还是就全国而言,均居于优势地位;也是一个在中国历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区域。清代两江、湖广省志的修纂,即是当时该区域人文昌盛的重要表征之一。“省籍意识不仅是对以省为单位的桑梓之地的归属感与自豪感,也是对本省地域学术文化的认同以及对他省地域学术文化的区分。”那么,省志的修纂即是省域认同与省籍意识形成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除普遍意义上的史料价值外,清代两江、湖广地区省志有两点特别值得注意:一是制度博弈,二是省籍意识。
一 清代两江、湖广地区省志修纂的分期特征
清代两江、湖广所修省志中,除私撰志书、乡土志、地理教科书、舆地志、疆域表以及未成书的志稿外,官修通志即有15种(见表1)。这些省志的修纂刊行,伴随着省制暨督抚体制的形成和规范,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历史阶段。

第一阶段是康熙、雍正两朝,可概称为清代两江、湖广省志修纂的“沿袭期”。主要特征有三:一是沿袭旧的行省体制而修纂。虽然康熙六年江南分省,但省志并未分纂。康熙二十二年(1683),礼部因康熙十一年(1672)诏令后“各省所修通志,稍觉迟延”,于是再次奉旨督催各省通志修纂,“限三月成书”。江南江西总督于成龙与江苏巡抚余国柱、安徽巡抚徐国相等认为,安徽、江苏虽已分省,但仍“习称江南”,故由总督主导在江宁开局修志,至康熙二十三年(1684)《江南通志》成书,内容涵盖江苏、安徽二省。二是沿袭明代旧志体例而修纂。江西省因明代先后有嘉靖、万历间两种《江西通志》的修纂成例,江南江西总督于成龙开局修志时,以“江西去江宁千有余里,控辖辽阔,不得身至其地,于是发凡起例,定为程式,移檄江西布政司兼摄抚臣事臣张所志,诹日设局”修纂,经江西巡抚安世鼎、江西布政使张所志先后主事,于康熙二十二年(1683)《江西通志》成书。其后,江西巡抚白潢等于康熙五十九年(1720)二修《江西通志》、江西巡抚谢旻等于雍正十年(1732)三修《江西通志》刊行。三是沿袭明代旧志体例与旧的行省体制而修纂。虽然康熙六年湖广分省,但省志并未分纂。接到礼部诏令后,时任湖广巡抚的王新命奉旨开局修志,至康熙二十三年,徐国相由安徽巡抚调升湖广总督,因其曾参与《江南通志》修纂,且明代有正德《湖广图经志》与万历《湖广总志》的成例,故“湖南、湖北合为一书”而纂成《湖广通志》;至雍正十一年(1733),湖广总督迈柱主持,会同湖北巡抚德龄、湖南巡抚赵宏(弘)恩,“以康熙旧志为本,而以类附益之”,修成(雍正)《湖广通志》。从整体上看,这一时期两江、湖广省志的修纂或沿袭旧志成例,或沿袭行省旧制,或二者兼而有之,呈现出明显的沿袭特征。
第二阶段是乾隆、嘉庆两朝,可概称为清代两江、湖广省志修纂的“转型期”。主要特征有二:其一,江苏、安徽二省沿袭合纂成例。雍正六年(1727),清世宗重开一统志馆,并颁发上谕,诏令各省编修通志,以备“一统志”采择。从雍正九年(1731)冬十月开始,经尹继善、赵弘恩等历任江南江西总督聘黄之隽主持其事,“考订惟详”,“六易寒暑”,终于“合上江、下江为一”,在乾隆二年(1737)纂成《江南通志》。其二,湖北、湖南二省开始分省创修。就湖北省而言,从乾隆五十三年(1788),湖广总督毕沅开始启动,经吴熊光、百龄两任总督先后监修,至嘉庆九年(1804)清代首部《湖北通志》刊行。以湖南省而论,乾隆二十一年(1756)一月,湖南巡抚陈宏(弘)谋以《湖广通志》“率详于北、而略于南”创修通志,翌年三月修成首部《湖南通志》,纪事至乾隆元年;嘉庆二十一年(1816)冬,湖南巡抚巴哈布、湖南布政使翁元圻等续辑史事至乾隆六十年,至嘉庆二十五年(1820)续成《湖南通志》。这一时期是两江、湖广省志的修纂处在由“两省合纂”向“分省创修”转型的重要时期。
第三阶段是道光以降,可概称为清代两江、湖广省志修纂的“成熟期”。主要表现为督抚对各省通志修纂的认识达成共识,均将修辑通志作为一省重要行政事务,形成了良好的修纂机制,独立的省籍(域)意识形成。安徽省从道光五年(1825)开始,经陶澍、张师诚、邓廷桢三任安徽巡抚“赓续为之”,至道光十年(1830)创修首部《安徽通志》;至光绪四年(1878),在吴坤修、沈葆祯、裕禄等多位巡抚的努力下《重修安徽通志》刻竣。光绪七年(1881),江西巡抚刘坤一监修纂成(光绪)《江西通志》。光绪十一年(1885),湖广总督李瀚章、湖南巡抚卞宝第等监修纂成(光绪)《湖南通志》。湖北省亦经历光绪六年、光绪十五年、宣统三年“凡三经其稿”,至民国10年(1921)(宣统)《湖北通志》刊行。宣统元年(1909),两江总督张人骏奏置通志局,延聘缪荃孙总纂《江苏通志》,旋因辛亥革命爆发而纂辑夭折。以上梳理表明,这一时期安徽、江西、江苏、湖北、湖南等省志修纂走向成熟,均有一部或两部标志独立省籍(域)的通志刊行或创修。
概而言之,清代两江、湖广省志编修实践与省制暨督抚体制的形成和规范密切相关。下面讨论清代两江、湖广省志中体现的制度博弈与省籍意识,即在此背景下展开。
二 分省与合志:清代两江、湖广省志修纂中的制度博弈
清代督抚体制的特色在于督抚衙门是地方最精干的政府,督抚集地方司法、行政、军事、监察、教化等权于一身,并代理皇帝监察地方,宣布旨谕、行使职权,同时把地方情况反馈到中央,具有承上制下的政治功能。清廷为编修《大清一统志》多次诏谕各地督抚纂辑各省通志,逐渐形成了由总督和巡抚负责并任“通志(省志)监修官”的惯例。纂修通志成为各省督抚的政治任务,认为“名宦、人物、山川、风土、均于志书备载,所关甚重,非考核精详,采录公当,不足以光简册而传久远”,朝廷谕旨颁发后,各省纷纷设局修志,不遗余力,认真执行。地方志修纂模式如果不构成正式制度的话,也是一个地方行政机构内生的权力运行机制(或谓“非正式制度”)。因此,清廷为编修《大清一统志》多次诏谕督抚纂辑各省通志,逐渐形成了由总督和巡抚负责并任通志监修(总裁)官的制度。然而,两江、湖广地区的省志修纂实践表明,参与制度博弈已经成为通志修纂的重要内容。
(一)总督为强化行政权力而“跨省合纂”
康熙六年,江南、湖广分省。康熙二十一年(1682)两江地区督抚体制正式形成,即两江地区设有江南江西总督一员,驻江宁,统辖江苏、安徽、江西三省,各省设巡抚一员,专管一省事务。康熙二十二年,礼部因康熙十一年诏令后“各省所修通志,稍觉迟延”,于是再次奉旨督催各省通志修纂,“限三月成书”。是时两江、湖广地区已形成江苏、安徽、湖北、湖南以及江西五个省级行政机构与政区划分,理应各省修纂通志。从清廷“诏天下各进省志”的修纂要求来看,江苏省、安徽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需分别编修通志。然而,在完成中央“各进省志”任务过程中,地方督抚体制下的修志实践却是以总督辖区为通志对象“跨省合纂”。首先看江苏、安徽、江西的修志情况。“两江总督之职,兼督江南、江西,而江南又分为二省,曰江苏、安徽。设巡抚部院二、布政使司三、按察使司二、统治府厅州县,而两江总督总其成焉。”面对省志修纂任务,江南江西总督于成龙因统摄江苏、安徽、江西三省事务,故在“董其事”的过程中仍统以“江南”为名,合江苏、安徽二省修纂,由于“江西去江宁千有余里,控辖辽阔,不得身至其地,于是发凡起例,定为程式,移檄江西布政司兼摄抚臣事臣张所志,诹日设局”。中央进呈规定与地方实践修纂博弈的直接结果是,康熙二十三年成书的《江南通志》“合江苏、安徽为一”,而江西巡抚驻地距江宁城千有余里,于是江西就单独设局修成《江西通志》,出现“省三志二”的情况。雍正六年,清世宗重开一统志馆,谕令“直省督抚各修通志”,以备“一统志”采择。江南江西总督尹继善在“雍正九年冬十月,征集在籍儒臣之博洽工文、通达治体者,开局于江宁,汇讨排纂,草创未定”;赵弘恩继任总督时,“直省各志皆已次第进呈,而江南独居其后”,认为“江南为东南大省,掌故事实,浩如烟海,纂集综合”,继续“合上江、下江为一”,于乾隆二年纂成《江南通志》。其次,看湖北、湖南的修志情况。康熙二十二年(1683),湖广巡抚王新命“接准部咨,星夜董率所司选集绅儒,设局编辑,详参慎核”。康熙二十三年(1684),徐国相调升湖广总督,因其曾参与《江南通志》修纂,虽然当时已“举全楚之疆宇,析置南北两藩,分治星沙、鄂渚。其间土田贡赋,夙著沃饶,川岳人文,聿称雄秀”,但是《湖广通志》“一书,所关于治道民风”,纂成“斯志之所以异于他省也”。至雍正十一年(1733),湖广总督迈柱修成雍正《湖广通志》。显而易见,在完成中央“各进省志”任务过程中,地方督抚体制影响省志修纂实践,由于两江、湖广两员总督的强势,在通志修纂的问题上与中央“各进省志”的要求相互博弈,才出现《江南通志》《湖广通志》“跨省合纂”的志书。这说明行政权力结构具有横向和纵向的权力分工和层次划分,构成了立体交叉式的权力网络结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既是权力结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最直接地体现为作为地方最高行政单位的省与中央的权力博弈。
(二)总督与巡抚权力博弈下的分省修纂
由于总督与巡抚的职权互相交织、彼此渗透,针对“跨省合纂”的通志,湖南巡抚陈弘谋到任后最先意识到《湖广通志》“率详于北、而略于南”,于是“特就湖南一省,参稽往牒,遍搜文献,以成是书,务期不漏不支,以为后来者考据”。在陈弘谋、蒋炳两任湖南巡抚的赓续下,终于乾隆二十二年(1757)修成湖南省首部通志《湖南通志》。时任湖广总督硕色表示:
及览《湖广通志》,则北详而南略,盖乡者纂辑于北省,而大湖以南远隔千余里,文移往返,动经时月,其势有不得不略者。然则,欲求其详,非南省自为通志不可。
可见,湖广总督与湖南巡抚在修纂通志的问题上达成共识,标志着前后历经84年湖南完成了从分省到分志的历程,开创了后世通志修纂的良好开端。因湖南省率先完成分修省志,乾隆五十三年(1788),毕沅任湖广总督后亦认识到湖北分省修志的重要性,故聘任方志名家章学诚总纂《湖北通志》。乾隆五十九年(1794)三月,清高宗巡幸天津,毕沅入觐,修纂工作由湖北巡抚惠龄主持。然而,惠龄不喜欢章学诚的文章,其他谗毁章氏者也甚众。校对员陈熷趁机大驳《通志》全书之不当以为宜重修,惠龄赞赏其议。等毕沅回省后令章氏答复陈议,章氏撰有《驳陈熷议》《辨例》各一卷。不久,毕沅因湖北白莲教案降补山东巡抚,章学诚也离开湖北。乾隆间修纂《湖北通志》终未能付梓。以上毕沅、惠龄在省志编修中的用人倾向表明,通志修纂活动亦是总督与巡抚权力博弈的场域。直到嘉庆六年(1801),湖广总督吴熊光在武昌重开志局,于嘉庆九年(1804)继任湖广总督百龄主持修成首部《湖北通志》刊行,是为湖北分修通志之始。
清朝自19世纪前期开始就出现了一个中央政府权力不断下移,地方督抚权力不断扩展的过程。在各省分修通志的浪潮中,道光三年(1823),陶澍任安徽巡抚后,“檄各牧令先修郡、县志,将汇而集之”。道光五年(1825),陶澍向朝廷上奏《创修安徽省志折子》指出:“《江南通志》自雍正七年钦奉谕旨修辑,其时安徽藩司驻扎江宁,尚未分移安庆,一切文献,每多简略。前因纂辑大清一统志,经国史馆催取志书,各州县无所承借,造送稽迟。迄今数年之久,仍未能详备。”经布政使、按察使“公余筹议”后,一致认为“安徽自分省以来,有志书,即上下江合修之志,于乾隆元年告成,迄今己阅九十载。久则事愈积,而搜访愈难。田赋、水利、学校、兵制等项,尤关重大,未可听其散佚”。于是,“酌定章程,督饬道、府、州、县,博加采访,妥筹经费,于省城设局纂修,勒限一年。蒇事务、俾吏治、民风、士习,咸归荟萃用,备国家典章之采除”。从陶澍的奏折可以看出,安徽分省以后,布政使司驻扎江宁府时“一切文献,每多简略”,移驻安庆府后,安庆成为安徽省会城市,在省区域内的聚集力逐渐提高,对于省籍意识的形成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也是助推独立修纂省志的因素之一。在陶澍、张师诚、邓廷桢等三任安徽巡抚“赓续为之”的情况下,安徽首部省志《安徽通志》于道光十年(1830)刊行,标志着前后历经163年安徽完成从分省到分志的历程,亦为后世通志修纂奠定了基础。时任两江总督蒋攸铦表示:“抚臣踵成志书”,乃“同寅协恭,和衷哉”,“唐虞之臣,相尚以和,箫韶九成,凤仪兽舞”,而他“任总督,诚乐见同官之和衷,以受有天之宠命”。就史料所言可知,督抚权力博弈折中后的同僚间的和睦同心是分省修志的重要前提。
易言之,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最直接地体现为作为地方最高行政单位的省与中央的权力博弈。湖南、安徽从分省到分志的过程,既是总督与巡抚权力博弈折中的结果,又是群体省域与省籍意识变化的结果。那么,作为一种政治文化的省籍意识起初最基本的表现乃是由传统乡土社会中的血缘、地缘因素所导致的政治情感——是“政治主体在政治生活中对政治体系、人物、事件及日常生活等方面产生的内心体验和感受,是伴随着政治认知过程所形成的对政治客体的好恶、亲疏等感情反应的总称”。可见,地域性的政治情感,缘起于地域自然人文环境的孕育。作为行政行为的省志修纂活动与权力博弈就是现实政治环境的刺激与人们政治心理相互作用的结果,无论是行政行为还是行政心理都受到特定环境的影响。
三 体制与文本:清代两江、湖广通志中的省籍意识
清代省制的形成和规范变迁历程,复杂而又深刻。在清代的历史进程中,省制暨督抚体制迭经更易,具体的规制和运行机制也变化繁多。中央与地方关系最直接地体现为作为地方最高行政单位的省与中央的权力博弈,地域主义则主要表现为以省域为空间范围的省籍意识。作为一种政治资源的认同,具有竞争性、多重性、矛盾性等特征,认同资源整合的路径包括意识形态的主导、政治运行的公正、政治治理的业绩和政治文化的培育等,各种政治力量都想拥有认同资源的话语解释权以增强自身的实力和合法性。作为意识形态与行政业绩的省志编修活动贯穿于新的省行政机构(政府)和新省区的认同之中,扮演了省域书写与省籍建构的地域学术文化与文本“角色”。康熙六年,江南、湖广分省,其分省的实质是新的省行政机构的建立与相应的政区划分,但对新省制、新省区的认知、认同过程是漫长的。明清时期,从“一统志”到“通志”对全省疆域的书写通常形成了以“某某布政使(司)”为统领、继而描述四至八到疆域广袤的基本格式。因此,通志中“疆域”类目书写的变化轨迹,即地方官暨通志修纂群体省域认知与省籍意识逐渐强化的过程。
(一)两江地区通志中的省域书写与省籍意识的演进历程
康熙二十三年成书的《江南通志》合江苏、安徽二省为一书,卷六《疆域》书写以“江南布政使”为统领曰:
江南疆域,以长淮为伊洛,以大江为黄河,自省城东至扬州海门县五百五十里、西至河南固始县界八百五十里、南至江西之浮梁县界八百五十里、北至山东峄县界九百五十里,广一千四百里,袤一千八百里。
以上书写表明,总督暨志书修纂者认为,江苏、安徽仍为“江南”一省。康熙《江西通志》卷五《疆域》曰:
江西布政使司,自省城东至江南徽州府婺源县界六百里、西至湖广长沙府浏阳县界三百七十里、南至广东惠州府和平县界一千二百三十里、北至湖广黄州府界五百七十里,广九百七十里、袤一千八百里。
其中,“自省城东至江南徽州府”的描述,亦认为徽州府属于“江南省”。乾隆二年成书的《江南通志》卷十《疆域》则曰:
江南通省,合上、下两江布政使司,统辖府州县卫之地广轮数千里,其为疆域所分,自省会金陵郡治,东暨海州五百五十里、西至河南省固始县界八百五十里、南抵江西省浮梁县界八百五十里、北接山东省峄县界九百五十里,遥拱二千四百里。
以上史料表明,虽曰“江南通省”,但指出“合上、下两江布政使司”,即督抚暨通志修纂群体承认上江安徽、下江江苏为两省的事实。然而,在总督牵头的情况下,这也只能成为通志修纂群体的一种情感性的表达,无法明确凸显省籍意识。
道光十年成书的《安徽通志》设《舆地志·疆域》,开首小序曰:
安徽地界吴楚,大江南北各郡邑,棋布星罗,四封可稽。千里非俭,按图籍而考之,指掌了然矣。
然而,在具体的“疆域”书写中,依次叙述安庆府、徽州府、宁国府等诸府州疆域,而并未通过省的行政机关——安徽布政使的四至八到及疆域广袤来聚焦认识新省制和新省区。从而折射出,安徽巡抚暨修纂者通过《安徽通志》“疆域”的类目对新省域的重构呈现“松散”的特点,说明以通志建构省籍意识的理论构想还不成熟。直至光绪四年(1878)成书《重修安徽通志》卷十五《疆域》“小序”曰:“我朝因时制宜,庐、颍、六、泗等府州属改析增设,别立为表。兹仿‘图经’专详四至八到与夫广袤之数增修旧文。”继而描述“疆域”曰:
安徽全省,安徽巡抚治安庆府,布政使司统辖八府五直隶州。安庆之东为池州府、宁国府、广德州,其东南为徽州府,其东北为太平府和滁泗等州,其北为庐州府、六安州。庐州府之北为凤阳府、六安州之北为颍州府。东南至浙江界、西南至江西界、西至湖北界、东北至江苏界、西北至河南界。
并用小字双行注曰:“‘旧志’阙此条,今依《江南通志》例增修。”与前志相比,光绪《重修安徽通志》中“疆域”类目对“安徽全省”四至八到的书写十分清晰。与此同时,光绪《江西通志》卷44《疆域》曰:“江西布政使司,统辖府十三直隶州一县七十五厅二州一,南昌府为省治”,对江西省域四至八到的认知亦十分清晰,并将前志的“江南徽州府”改为“安徽徽州”、“湖广长沙府”改为“湖南长沙府”、“湖广黄州府”改为“湖北黄州府”。
以上追溯两江地区省志“疆域”书写变化轨迹不难发现,从康熙《江南通志》与康熙《江西通志》中认为“江苏”“安徽”为“江南”一省,到乾隆《江南通志》承认“江苏”“安徽”为二省的事实;从道光《安徽通志》中省域书写的“阙略”,到光绪《重修安徽通志》与光绪《江西通志》中对江苏、安徽、湖北、湖南等省界书写明晰;地方督抚暨志书修纂者借由通志书写省域认同具有从模糊走向清晰、从松散走向凝聚的特征,通过对地理疆域形势的赞誉表达省区的特殊性,塑造省区的共同文化,对于省籍意识的形成和强化具有推动作用。
(二)湖广地区通志中的省域书写与省籍意识的演进历程
康熙二十三年成书的《湖广通志》卷六《疆域》书写以“湖广布政使”为统领曰:
湖广方舆于九州之土最称旷邈,自省城东至江西九江府瑞昌县界五百二十里、西至四川酉阳宣抚司界一千五百九十里、南至广西柳州融县界一千四百八十五里、北至河南汝宁府罗山县界五百四十二里、东北至江南安庆府宿松县界五百八十二里、东南至广东韶州府乳源县界一千三十五里、西北至陕西汉中府平利县界一千七百西十一里、西南至贵州黎平府界一千四百六十五里,东西广一千六百四十七里,南北袤一千九百四十七里。
其后纂修的雍正《湖广通志》卷5《疆域》除首句以“湖广全省”为统领外,其余内容全部袭用前志。以上史料表明,湖广督抚暨志书修纂者认为,湖北、湖南仍为“湖广省”,而“东北至江南安庆府宿松县界”的描述亦将安庆府归属“江南省”。
乾隆二十二年修成的湖南省首部《湖南通志》卷5设《疆域》,开首小序曰:
湘州,南络五岭,北界重湖,楚得其地以为南府,故能雄长于江汉间,蜀汉失之而资粮恒虞不给矣。故自刘宋以还,湘中常为重镇。杜佑所谓:人丰土润、唇齿荆雍也。马殷得长沙,遂兼收岭外,号称霸府,而荆湘形势相与颉颃,固一大都会矣。我国家因地制宜,设官分治,移偏沅节钺于长沙,改提督军门于常德,或增置直隶州,或增设厅治,星罗棋布,凡以固苞桑而维磐石也。控交广之户牗,扼吴蜀之咽喉,疆域形势,间有守土之责者,其可忽诸。
其后,依次叙述长沙府、衡州府、永州府等诸州府疆域。显而易见,通志中只是书写“各府州县”,而并未通过省的行政机关——湖南布政使的四至八到及疆域广袤来聚焦认识新省制和新省区。从而折射出,湖南巡抚暨修纂者通过《湖南通志》“疆域”的类目对新省域的重构呈现“松散”的特点,此亦说明以通志建构省籍意识的理论构想还不成熟。
嘉庆九年成书的《湖北通志》卷3《疆域》则曰:
湖北布政司,治所在武昌府,距京师西南三千一百五十里,东西广两千四百四十里、南北袤六百八十里,东五百五十里至安徽安庆府宿松县界、东南四百四十里至江西九江府瑞昌县界、南四百里至湖南岳州府临湘县界、西南两千五百一十五里至四川酉阳直隶州彭水县界、西一千八百九十里至四川夔州府巫山县界、西北一千四百七十里至陕西商周直隶州山阳县界、北二百八十里至河南汝宁府罗山县界、东北四百六十里至安徽六安直隶州霍山县界。
可以看出,督抚暨修纂者通过以“湖北布政司”来聚焦湖北省域的四至八到,重构省制和省区。
嘉庆二十五年(1820)成书的《湖南通志》卷7《疆域》则曰:
湖南布政司,在湖广总督治南九百里,东至江西义宁界二百八十五里,西至贵州铜仁县界千一百三十五里,南至广东连州界七百六十五里,北至湖北盐利县界三百八十五里,东南至广东仁化县界七百九十里,西南至广西恭城县界九百五十九里,东北至湖北通城县界六百四十里,西北至四川酉阳州界九百里,由司治北三千六百十里达于京师,东西广千四百二十里、南北袤千一百五十里。
如前所述,湖南巡抚暨志书修纂者以“湖南布政司”聚焦全省四至八到及疆域广袤对省域认知走向清晰。
通过梳理湖广地区通志中的省域书写历程发现,从康熙《湖广通志》、雍正《湖广通志》中认为“湖广”“江南”各为一省,到嘉庆《湖北通志》中对湖北省域的清晰界定,且对湖北与安徽、江西、湖南、四川、陕西、河南等省界的明确书写;从乾隆《湖南通志》到嘉庆《湖南通志》对湖南全省疆域书写“阙略”转到“清晰”,且对湖南与江西、贵州、广东、湖北、广西、四川等省界的明确书写,这种对疆域的清晰界定有助于启发人们的省份认同感,以达到本省人治本省的政治目的,将省设定为认同归属的地域范围,对于省籍意识的发展起到很大推进作用。
省作为行政区域是由国家权力创置和变更的,具有可变性。但是从历史文化传统看,省区域一经划定便在长期的生产活动和社会交往过程中能够形成紧密联系的政治、经济、社会关系,并表现出特定的文化传统。文化传统和交往联系具有继承性特征,长期延续会在人们的思想意识里形成强烈的地域观念。纵观清代两江、湖广通志中的省域书写与认知历程,康雍时期修纂的通志对省域的描述均较为模糊,虽然康熙六年江南、湖广已从行政体制上析为江苏、安徽、湖北、湖南四个省,但督抚暨志书修纂者认为仍是江南、湖广两个省;乾嘉时期修纂的通志对省域的描述逐渐清晰,基本承认分省的事实;道光以降,各省通志修纂已成为省域范围内的首要文化工程,志书中对全省四至八到及疆域广袤的描述十分清晰,此即地方督抚借由通志“疆域”类目书写省域和建构认同的演变轨迹由松散走向凝聚,省区已经成为地域意识中最具凝聚力的层次——省籍意识逐渐形成。
结 语
鲜明的地方特色和时代特色是良志佳作的必备要素。清代两江、湖广地区的省志修纂可分为康雍时的“沿袭期”、乾嘉时的“转型期”及道光以降的“成熟期”。本文基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督抚视角,系统考察了清代两江、湖广地区省志修纂的逻辑机制。笔者认为从分藩分省到省志修纂的漫长历程中,由于地域差异性,中央修志要与地方编纂实践、地方督抚之间存在博弈行为,进而导致“各进省志”的规制失灵。总督为强化行政权力而“跨省合纂”,出现《江南通志》《湖广通志》;总督与巡抚之间权力博弈的折中直接导致各省分修通志并形成连续性修纂的传统。督抚暨修纂者在以通志“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进行省域书写与认同建构的过程中,制度博弈与权力博弈纵横交错,其间还相互影响和制约,而不同时期志书的“疆域”书写呈现出从模糊到清晰、从松散到凝聚的轨迹,此即地方官暨志书修纂群体省籍意识变化的过程。